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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手段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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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那么你对犯罪手段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犯罪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手段的含义

  目前通行的刑法学教材大多未对其进行界定,而只是在概述酌定量刑情节的主要种类时略有提及犯罪手段的表现形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在研究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等问题时,对犯罪手段的概念进行了简略表述,这为我们准确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提供了重要参考。

  如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另有学者认为,犯罪手段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还有学者指出,犯罪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方式、方法与手段。

  它包括作案中采取的手段,如犯罪方式、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过程的选择和谋划,也包括犯罪中、犯罪后的各类反侦查行为。应当说,上述观点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犯罪手段的内涵,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第一种观点指出了犯罪手段是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但这只是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征,并没有揭示出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即犯罪手段的选择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

  因为所谓手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具体方法。而犯罪手段所意欲达到的目的当然只能是犯罪目的。故而在界定犯罪手段的概念时,应当包含其这一本质特征。

  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在概念中虽然揭示了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但没有明确阐明犯罪手段的形式特征,势必容易混淆犯罪手段与危害行为的界限,因为犯罪人实施危害行为也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犯罪手段是危害行为(犯罪行为)的主要表征,而非危害行为本身。

  特别是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手段包括犯罪中、犯罪后的各类反侦查行为,更是抹煞了犯罪手段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界限,是存在明显缺陷的。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角度对犯罪手段的概念进行界定。所谓犯罪手段,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实施危害行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方法。

  准确理解犯罪手段的概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犯罪手段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

  犯罪手段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这是犯罪手段的本质特征。任何一个犯罪目的的实现,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犯罪手段。

  犯罪目的是犯罪分子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是产生犯罪手段的基础,犯罪手段是围绕着犯罪目的的达到而展开的,是为实现犯罪目的服务的,有一定的犯罪目的,必然会要求相应的犯罪手段来实现,而一定的犯罪手段总是表现着、实施着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图(主要是犯罪目的)。

  也就是说,犯罪手段是直接受犯罪目的支配的,是服务于犯目的的。当然,不应混同犯罪手段与犯罪目的的界限。犯罪手段属于犯罪客观行为方面的问题,而犯罪目的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范畴。

  第二,犯罪手段是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方式、方法,而非危害行为本身。

  犯罪手段只是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方式、方法,这是犯罪目的的形式特征。把握好这一特征,有利于准确区分犯罪手段与危害行为(犯罪行为)的界限。

  比如,犯罪人一旦确定了非法剥夺某人生命的犯罪目的,那么就会实施故意杀人的危害行为,至于是采用枪击手段、刀砍手段还是秘密投毒手段等,则取决于如何才能更好更顺利地实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

  在这里,枪击、刀砍或者秘密投毒等只是实施杀人行为的具体方式、方法,而非杀人行为本身。当然,危害行为不是抽象的,而总是要通过各种犯罪手段具体体现出来的。

  第三,犯罪手段的选择与犯罪分子的个性心理特征、社会环境条件等密切相关。

  犯罪分子为实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实施危害行为的具体方式、方法,会因人而异,与其自身的能力、性格特点等个性心理特征密切相关。

  正如有学者所言,同样出于贪图享受的犯罪动机,同样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目的,犯罪人却可能因其本身的个性特点而采取不同的犯罪手段,如以偷、抢、骗等进行犯罪。一个有一定文化水平、表达能力、体质较弱的罪犯就可能选择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而一个不善言辞、体魄强健的罪犯则更可能采用抢劫、抢夺手段。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总是会围绕着其犯罪目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气质、性格和相关外在因素采用自以为完美的既能得逞又能逃脱刑罚制裁的方式、方法。

  与此同时,犯罪手段的选择也受到犯罪当时的社会技术条件、社会文化机制等因素的制约。例如,在古代社会,由于受社会技术水平的限制,就不会出现枪杀这种犯罪手段。

  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犯罪手段是后天习得的,它是整个犯罪文化对犯罪分子的浸染以及犯罪分子自身不断择取的结果。犯罪手段与一定社会的技术水平紧密相连,与一时一地的刑事犯罪状况息息相关,与警方的打击力度、社会文化机制均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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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的形式概念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一条:“法律以违警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犯罪的形式概念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引申出来的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注重的是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将刑事违法性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

  犯罪的形式概念之所谓形式,是指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界定犯罪。因此,犯罪的形式概念又可以称为犯罪的法律概念。

  法律相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形式的东西,是对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认可。但法律这种形式又具有对于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的规范作用,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事实法定化。在犯罪问题上,犯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是社会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予以否定评价的行为。

  但在经刑法规定以前,这种行为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正是通过刑法的规定,一定的行为才由社会否定评价的行为转换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见,犯罪的形式概念具有实体的法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犯罪的形式概念赋予犯罪以刑事违法性,从而为认定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这对于保障人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可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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