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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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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你对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造成实际损失而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请求人的概念是为了合理地限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人

  1)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是赔偿请求人;

  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与其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赔偿请求人;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赔偿请求权。

  (二)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由此可见,请求人行使权利的时间期限为两年,并且是从行政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请求人遭受到不法侵害时开始计算。

  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由此可见,请求赔偿时效中止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二是请求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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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请求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求赔偿的条件有:

  (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2)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具体的行政行为造成的;

  (3)致害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被诉行政机关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直接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原告可以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请求赔偿的权利。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则直接作出确认判决。

  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新的诉讼请求,由于诉讼请求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原审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和判决。

  根据赔偿请求的性质,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调解。调解不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行政赔偿部分重新向原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例如,个体户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对工商局乱收费的行政行为提起上诉,上诉期间又提出赔偿之诉。二审法院可以就赔偿部分调解;调解不成,王某应就赔偿问题向原审法院提出新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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