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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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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从形式意义上讲,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对于破产财产来说,分配顺序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接下来一起来学习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一、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拟定,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清算组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二、需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还应注意下列问题:

  (1)应明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据和计算依据。对享受国家试点城市优惠政策的企业破产的,还应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2)破产分配方案应明确在不同顺序上的财产请求权的详细情况,各项请求的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处所、请求权数额等。

  (3)关于所欠职工工资的计算,实践中应为实际所欠职工的工资。清算组在计算这部分内容时,应注意针对工人工作期间实际情况按国家法定工资标准据实计算,对效益工资部分因亏损企业无效益可言,故不应入所欠工资的范围。对企业长期放假的职工,不能按工资表上的标准发放,而应按同一地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4)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的截止时间应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为标准,此前欠缴的应列入破产分配之列。

  (5)债务人所负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负企业职工集资款,都在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顺序中清偿。但对职工集资的违法高息部分不予保护。

  破产财产包含的内容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财产构成

  旧破产法第28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构成,为处理破产案件中认定破产财产提供了统一的法律标准。

  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但是,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做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新破产法仅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却没有具体规定破产财产的构成,因此很容易导致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对于具体财产是否是破产财产而发生争议。

  破产财产相关的概念

  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破产企业所有,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他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破产企业有《破产法》第31条所列侵害相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同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破产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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