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是什么
你知道特许经营合同吗?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特许经营合同详解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管理体系、商标许可使用、区域保护、加盟金、特许经营使用费、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许经营合同是什么
二、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
尽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被特许人可以作为分特许人,其发展的加盟商因和分特许人的纠纷而直接要求特许人负责;二是被特许人的顾客因和被特许人的纠纷而直接找到特许人。
虽然最终特许人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毕竟会给其带来麻烦,以及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因此,合同中最好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在法律上也仅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任何共同投资、承包、合伙、委托、代理、雇佣或者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对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对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否则对方有权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上,双方除因本合同关系需要承担责任外,本合同之外的法律责任均应各自承担。
三、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后,一般要设立加盟店。加盟店的形式采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较多见,但也有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形式的。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明确:加盟店视为被特许人本身,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被特许人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加盟店时,其应将拟订中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认可后,被特许人才能与拟订中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合伙企业专为开加盟店而设立,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合伙协议应交一份给被特许人备案,如被特许人或合伙企业的内部组织有任何变动时,被特许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特许人。
在被特许人采取“公司”的形式设立加盟店时,其应将拟订中的股东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认可后,被特许人才能与拟订中的股东签订出资协议,且被特许人最好处于控股地位。非经特许人书面同意,被特许人在本合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有的股份,否则,特许人享有本合同解除权。
出资协议中应当载明公司专为开加盟店而设立,公司及其股东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应交一份给被特许人备案,如被特许人或公司的内部组织有任何变动时,被特许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特许人。
四、任意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一时冲动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思。
因此,本条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以缓冲一下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使其平静下来认真斟酌,并赋予其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种悔约权是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非违约特权,更不能解释为特许人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是,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冷静期”的具体期限,这使被特许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如何掌握以及特许人在招商过程中如何规范留下了一个很大的问题。冷静期过短不利于保护被特许人,达不到立法初衷。冷静期过长又可能导致被特许人权利滥用,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平原则。
五、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属性:实用性、保密性。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其中对经营诀窍、技术机密等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都有保密条款。
如某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乙方(被特许者)及加盟店应将《手册》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他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特许人)书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十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识、经营方法等向其他个人、组织、公司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