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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文书鉴定流程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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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鉴定,是指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于文书的鉴定是具有一定流程的,并且司法鉴定文书的写作有着格式的规范。一起来学习新版文书鉴定流程及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范文吧!

  最新版文书鉴定流程

  一、准备送检材料

  (一)笔迹真伪鉴定(是否某人或同一人书写)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二)印章真伪鉴定(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印章真伪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的印文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出处者签章提供1比1复印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单位在公安机关或工商部门年检报告中备案的印鉴样式,单位公章的印鉴样式实验样本。对样本数量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委托的要求不同,有的委托需要1个样本,有的需要提供该单位所有不同时期使用的同名印章的不同样本。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出处者签章提供1比1复印件。

  (三)朱墨时序鉴定(加盖印文与字迹的先后顺序)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朱墨时序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的印文与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先后顺序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检材上加盖印文与字迹必须有交叉处,才具备鉴定条件。

  2、样本。不需要提供样本比对材料。

  (四)文字形成时间鉴定(手写或打印字迹的形成时间)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文字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打印字迹或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并注明是否同意进行有损检验,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提供比对样本,但要求检材的标注日期超过一年以上,怀疑实际书写或打印时间在近一年之内的才具备鉴定条件。相对形成时间鉴定不受此时间限制,但要求提供比对样本。

  2、样本。对检材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不需要委托方提供样本比对材料,对检材的相对形成时间鉴定需要委托方提供相同物质材料样本比对材料。

  (五)盖印形成时间鉴定(文件上加盖印文的形成时间)类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盖印形成时间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加盖印文的形成时间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

  2、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同期和前后相近年份或月份的同一枚印章盖印的材料。如: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的文件、报表,单位同期和怀疑时间段的每月纳税报表中的印鉴样式,最好每月能提供一枚印文样本。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扫描。

  (六)变造文件鉴定(添加笔迹、是否原件、是否一次打印文件等)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1、检材。变造文件鉴定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全部和部分内容是否经过变造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送检材料为复印件查无原件的需经过委托方同意才能送检。

  2、样本。一般不需要提供样本比对材料。如果有不同版本的同名文件(大部分内容相同局部内容不同)可以作为样本送检。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文书司法鉴定项目所需要准备的送检材料。

  二、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三、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四、提供有效证件

  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五、送达或邮寄

  委托人可以将上述材料直接送达到鉴定机构,如采用邮寄方式,最好选择邮政EMS特快专递保价邮寄。

  六、交纳鉴定费

  委托人在委托鉴定后,应按照协议约定交纳鉴定费,交费方式现金支付、转帐均可。

  七、鉴定周期及领取鉴定书

  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收到送检材料和鉴定费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特殊情况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的业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范文

  ××司鉴中心[20××]

  病鉴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查明邓×死亡原因

  鉴定对象:邓×,女,21岁,工人,未婚

  送检材料:

  鉴定日期:20××年××月××日××时××分

  鉴定地点:尸表检验在案发现场,其余检验鉴定在××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一、案情摘要

  20××年××时许,邻居发现有烟雾从现场透进自己室内,起床查看时,见邓×室内起火,即呼救,即刻有职工多人来救火,并发现邓××已死于床上,且仍被燃烧中。

  二、检验过程

  (一)尸表检验记录:

  死者邓×,尸体仰卧于被烧单人床上,蚊帐、被褥及衣物等全被烧光。尸体左上肢伸向头部左上方,呈微曲状,右上肢伸向右下方,稍曲屈;两下肢呈微曲状;头、胸部及上腹部覆盖有衣、被和书等物的烧焦残片。

  尸体身长158厘米,赤脚,出现尸僵。上身粘附有未燃烧完的蓝色外衣及白色衬衣残片;下身粘附有被烧尼龙裤及红黄相间的花布裤衩残片;背部未烧到部位有淡红色尸斑。

  头(面)部:头部无损伤,黑色烫发,有发辫,额部头发已烧焦。

  面额青紫肿胀,周围有烟熏痕迹;鼻翼及口唇部压迫变形,呈扁平状;两眼闭合,角膜混浊,球、睑结合膜下有点状出血;鼻腔有少量血性液体及泡沫溢出,口唇青紫,舌头伸出齿列外侧约0?5厘米。

  颈(项)部:颈部有缠绕三周的淡绿色塑料皮铝质电线,其在颈前偏右侧扭结成死结。颈后部(项部)缠绕电线的下方压有发辫。去除勒颈电线后,颈后部(项部)显露出呈苍白色环状勒沟,颈前部勒沟间的夹脊亦呈苍白色,无出血及水泡形成。颈前部有散在表皮剥脱和多处皮下出血,呈条 状及点片状,其中比较明显的有4处,大小分别为1?2厘米×0?3厘米、0?8厘米×0?3厘米、0?6厘米×0?6厘米和0?5厘米×0?3厘米。右侧胸锁乳突肌中段有1?5厘米×0?5厘米皮下出血。

  躯干部:胸腹部及腰背部皮肤呈黄褐色,有烟熏痕迹,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

  肢体:上、下肢被烧焦,皮肤和肌肉裂开,左手腕部戴有上海牌手表一块,表带已被烧毁。

  会阴部:外阴部被烧焦成炭化状,无法检查处女膜。

  (二)尸体解剖记录:

  颅腔及器官:脑充血,轻度水肿,未见硬膜外血肿形成。

  颈部器官:颈前和右侧深部肌肉与舌骨周围有点状或片状出血,舌骨大角骨折。

  胸、腹腔及器官:胸腔无积液,无粘连。心包腔内无积液,无粘连;胸腺已脂肪化;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有散在出血点,心肌厚度和颜色正常,内膜光滑;心房、室腔未见扩大,内有未凝固呈暗红色的血液;心瓣膜周径正常,菲薄透明,房间隔和室间隔无缺损;冠状动脉畅通,主动脉内膜光滑;气管及支气管内有白色泡沫,无烟尘及炭末附着,粘膜完整;两肺表面光滑,有多处点状肺膜下出血,切面呈暗红色,各肺叶呈中度水肿。

  腹腔无积液,无粘连,各器官位置正常;横膈膜高度在第5肋间;肝、脾、肾均呈瘀血状;胃肠、胰腺、肾上腺、膀胱等均无异常。

  子宫及附件正常,宫腔内无胚胎,两侧卵巢无妊娠黄体和月经黄体。

  (三)显微镜观察:

  颈项部索沟组织:表皮完整,真皮及皮下组织未见充血和出血,无炎性细胞浸润。

  颈前部皮肤及皮下组织:表皮缺损,累及棘细胞层,基底层完整,真皮毛细血管充血,周围有中性白细胞浸润。肌肉间质出血,有少许中性白细胞浸润。

  其余器官切片所见:略。

  阴道分泌物涂片:未检见精细胞。

  (四)毒物化学检验:

  心血中未检出碳氧血红蛋白,胃内容物未检出毒物。

  三、法医病理学诊断

  1?……。

  2?……。

  四、分析说明

  1?死者体表大面积被烧伤,四肢和阴部皮肤及浅层肌肉大部分呈炭化状,烧伤和未烧伤相邻部位的皮肤无充血、无烧伤水泡形成,即无烧伤的生活反应现象。口鼻部覆有衣被残片、烟尘等物,但未吸入口鼻和气管内,说明被烧时邓×已无呼吸功能存在。尸体仰卧姿势未呈挣扎状,未有体位变动现象,说明被烧时,邓×已无知觉存在。这些检验所见,具有一般死后焚尸的征象。

  2?颈部勒沟呈苍白色,无皮下出血,勒沟间的夹脊亦无出血及水泡形成,无明显的生活反应,系符合死后勒沟征象。

  3?颈前有散在的表皮损伤及深层肌肉的出血现象,其性状具有一般扼颈损伤的征象,且位于勒颈电线下方,说明系勒颈前先行扼颈所造成。

  4?尸体颜面部青紫肿胀,两眼球及睑结合膜下出血,口鼻腔有血性泡沫样液体流出,呈明显窒息征象,其原因应系扼颈所造成。

  5?除颈部扼伤及窒息现象以外,未发现其它致命性损伤,勒颈与焚烧皆系死后形成。

  6?外阴部烧焦成炭化状,处女膜形状已无法检查,加之阴道内容物未检见精细胞,故一时难以认定为强奸。

  五、鉴定结论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和分析说明,死者邓×系被他人扼颈致死,勒颈与焚烧系死后进行。

  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签名)

  主检法医师:×××(签名)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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