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签订遗产处分协议无效
遗产处分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间自主商议后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你知道遗产处分协议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遗产处分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
部分继承人签订遗产处分协议无效
案情
原告伍某与被告席某之女小席于2011年3月22日与王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8日生育一子小王。2015年9月28日,小席因病不幸去世。
2015年10月4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席某、王某及王某父母签订协议,约定将安乡县某小区的商品房归小王所有。原告认为该套房屋系小席婚前个人财产,在小席死亡后,自己对小席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应由合法继承人共同共有。伍某要求法院确认五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由自己继承并享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
部分继承人签订遗产处分协议无效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伍某、席某、王某、小王均系同一顺位继承人,对小席留下的遗产享有均等份额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在该案中,纷争房屋应当认定为由继承人伍某、席某、王某及小王四人共同共有,各被告在处置该房产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共有人伍某的同意,伍某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据此,各被告人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的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被告王某的父母不属于继承人序列人员,参与分割遗产无法律依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五被告于2015年10月4日所签订的遗产处分协议无效,原告伍某享有诉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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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特征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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