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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拟修改风控合规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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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公司拟修改风控合规的新举措

  投行先行赔付细则待完善

  近日,多家券商资产管理子公司表示,新规将继续挤压通道业务,由于扣减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将使得券商从经济效益和成本两个方面衡量各项业务。此次在《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中,有一项特定风险准备受到关注,一是对于资产管理业务(含直投等非牌照类子公司)扣减比例为1%,二是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先行赔付扣减比例为5%。

  当然,在风险准备的扣减上,不同评级券商有不同的系数。各类证券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根据分类评价结果进行调整,系数为A类为0.8,B类为0.9,C类为1,D类为2。也就是说,A类券商的扣减比例最少为0.8%。


证券公司拟修改风控合规的新举措

  国泰君安证券相关人士表示,过去执行的标准相对宽松,各类券商之间差距较大。比如,过去对于连续3年的A类券商,以及多数优质的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都按照三折或四折的系数来扣减。但这次如果提升到八折,则至少要增加翻倍的风险准备金。目前近80%的资产管理规模来自通道业务。如果按照0.8的系数扣减风险准备金,则需要大笔资金沉淀。

  当前的通道业务收入非常低,近期有分析师调研某资管公司时发现,其被动管理的费率仅在万二、万三左右。目前行业平均水平约在万五左右。如此低的收益率还要较高的风险准备金,证券公司显然要重新选择。这也是近年来优质证券公司的主动管理业务规模快速增加的原因。财通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必然选择以主动管理型业务为主。

  有关投行业务的风险扣减最受业内人士关注。多家投行人士表示,由于相关细则还没有公布,迫切希望有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否则投行业务将受到较多制约。在投行人士看来,先行赔付伴随发行制度改革而诞生,这对于投资者是一种保护,但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不仅每单业务都要沉淀资金,且目前先行赔付的期限仍没有明确。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母公司规模不大,但旗下有资产管理公司、直投公司、投行子公司等,且都发展速度较快,则可能面临资本金的天花板限制,需要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去开拓。

  风控模式将生变

  在券商人士看来,随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规模的发展,自身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加大。目前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未来应重视表外业务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有证券公司表示,因为很多表外业务具有支付义务。比如公司债权交易员跟交易对手签订了远期协议,甚至是口头协议,实际上都会对公司造成到期支付的压力。

  随着近两年证券公司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不断涌现新产品与新业务。如何有效管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这对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识别、量化分析以及模型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目前,多数公司仍按照各业务规模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并未按照风险类别来计算。未来逐步实现从按业务类别向风险类别进行风险计量的转变。兴业证券风控部门表示,未来将引入模型风险管理能力,因为模型若存在缺陷或问题,也会产生模型风险,这会导致依赖模型的复杂金融工具的估值以及相应风险计量结果和实际情况产生巨大偏差,从而导致交易员因使用错误对冲策略和工具而带来一系列损失等。风险管理部门需要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审核验证金融产品估值模型和风险计量模型,管理模型风险。

  “我们可能会把关键的限额指标纳入交易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管理。”有券商人士表示,当前正制定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风控组织体系和规章新制度。

  当然,为了满足业务发展资金需求,券商的融资来源也将更加丰富,资产负债结构也因此复杂化,结构化利率风险相应提升,与资产负债管理相关的久期缺口管理等风险管理能力日趋重要。随着“资本中介型”以及“资本型”业务的开展,需要越来越大的自有资金运用,杠杆倍数在未来5年也将持续扩大,流动性风险也将增加,从而对券商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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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1.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

  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1)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2)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4)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5)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6)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7)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8)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9)客户有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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