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修改有哪些限制有什么规定
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宪法修改限制,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的修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个别、部分、或绝大多数内容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状况时,或者由于主观原因,制宪者发现宪法制定时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时,而由享有修宪权的机关依照修宪程序对宪法的部分条文所作的补充、变更或删除的立法活动。
而广义的宪法的修改了上述情况之外,还包括对宪法的“无形修改”,也就是在形式上没有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却通过宪法解释、宪法惯例等方式改变了宪法条文其含义的修改方式。本文所讨论的宪法修改就其狭义而言。宪法修改是否存在一定的限制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否定论和肯定论。相比而言,肯定论更为可取,各国的宪法规定也证明确实有宪法修改限制的存在,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得修改
1。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得修改。在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修改宪法不得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修改,因为,一国的政治制度代表一个国家的基本性质,如法国宪法(1958年)第89条规定:“当宪法的修改有损于领土完整时候,任何修改程序都不得着手进行或继续进行,政府的共和政体不得成为修改对象。”
2。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条文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整部宪法的指导精神,指导着宪法和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在有些国家的宪法里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
3。关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得修改。为了体现人权,一般来说各国是禁止对宪法的基本权利进行修改的,因为对基本权利的修改有可能会损害人权,主要表现在不得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删减,或做出不合理的修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完善或加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联邦德国法(1949年)第79条第3款规定,联邦宪法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权利原则不得进行修改。
(二)对宪法修改时间上的限制
目前有些国家还对宪法修改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宪法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进行修改。如科威特宪法(1962年)第174条第4款规定:“从本宪法开始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对本宪法进行修改。”葡萄牙1991年宪法第82条规定,宪法每隔10年修改一次。
(三)特殊情况下对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些国家宪法规定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之下不得对宪法进行修改,如战争期间。如西班牙宪法第127条规定:“在战争时或第116条规定之某一状态时(紧急状态、特别状态或戒严状态)期间不得提议或修改。
在我国,虽然我国宪法没有对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历年宪法修改中可以发现,我国宪法中的一些特别的内容例如关于我国国体,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设立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的内容等方面不得修改。
宪法修改的原则
宪法修改对想法自身的稳定性和政治的连续性都有消极作用。频繁的宪法修改,甚至会破坏宪政治程序和社会秩序。为了减轻宪法修改的负面影响和充分发挥其适应现实社会的积极作用,宪法修改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慎重原则
所谓慎重原则,指的是修宪机关在决定是否修改宪法和如何修改宪法是应进行全局性的综合考虑,只有在条件成熟时才可以修改宪法。
慎重修宪的原因包括:
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二、程序正当原则
英国人蒲莱斯根据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的差异,将宪法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前者指宪法的修改由普通立法机关或依普通立法程序进行;后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修宪权由特殊的制宪团体专有;二是修宪草案虽由普通立法机关进行,但需经其他团体批准,三是普通立法机关可为修宪机关,但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或要求召开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或要求2/3以上的多数赞同等。目前,各国宪法多规定严格的修宪程序,即以刚性宪法为主。虽然各自的修宪程序存在差异,但在价值取向上,都追求程序的正当性。
修宪程序的正当性一方面有利于确保修宪内容的正当性,从而提高其社会的适应能力,延缓下一次宪法修改的到来;另一方面能增强修宪内容的可接受性,为其实施铺平道路。
慎重修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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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宪法位于一国金字塔法律体系的顶端,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根据。宪法修改后,其他法律为了与宪法保持一致以获取因具有合宪性而享有的各项保护措施,必然会做出相应的变更或废止。这样,整个社会的立法成本会骤然增加,立法成本的最终承担者--纳税人的负担也会随之加重。并且,更令纳税人难以忍受的是,在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期间,国家权利与公民权利的运作区间呈不定状态,公民没有充分的依据来寻求法律保护。同时,原有行为预期的瓦解也将使社会陷入无序和停滞状态。
其二,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具备了民主传统,那么对于宪法的任何修订都必须尽量不去触动宪法的结构。宪法结构的稳定使宪法稳定的外在表现。宪法结构不宜触动的原因是:特定时代的制宪者对自己设计的宪法结构总是情有独钟,同时期的普通公众也心存恋旧情结。宪法修改,即使内容更趋正当性,但由于触动了宪法机构,致使部分公民产生宪法被肢解的痛苦感觉,从而可能诱发抵触情绪,使新宪法的实施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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