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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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出租车经营权新政策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每期8年
相比只能在约定地点待客的网约车,出租车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上述负责人表示,为了统筹发展出租车和网约车,《方案》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促使出租车转型升级。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
《方案》提出,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每期8年。经营权期满后,对经营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经营者,可继续配置使用。
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明确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并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既有的出租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未经车辆经营权使用人(车辆出资人)同意,出租汽车企业不得变更车辆经营权使用人。
●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今后,我市将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价,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办法》提出,市区新增出租车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更新巡游车时使用新能源汽车。
●鼓励出租车、网约车融合发展
《办法》提到,鼓励出租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方便群众乘车。
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新增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指导意见》指出,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
网约车经营者需获得资格
不仅“专车”将要并入出租车管理体系,从事经营预约出租车的驾驶员也将有条件限制,首先至少三年的驾驶经验,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管理办法》明确,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徐亚华介绍,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交通部法务司魏东表示,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