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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

小兰分享

  税收政策是和预算政策一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税收负担问题。以下是blanche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一起来看看2017年最新财税政策吧!

  2017年最新税收政策_2017年最新财税政策_2017年税收政策变化

  加强国企财税金融等重大改革的推进

  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2017年要加强国企财税金融等重大改革的推进

  经过3年多努力,一批具有标志性、关键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出台实施,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举措取得重大突破,一批重要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正在形成,全面深化改革的主体框架基本确立。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要统筹协调各方面改革工作,增强改革定力,加强改革协同,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开展落实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权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会议强调,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要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制度,加快推进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要完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机制,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净化流通环境,整治突出问题。要破除以药养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会议强调,开展落实中央企业董事会职权试点,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中长期发展决策权和经理层成员选聘权、业绩考核权、薪酬管理权以及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等,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要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出资人监管。

  会议强调,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要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要以维护实现国家矿产资源基本权益为核心,理顺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17年改革工作要突出重点、攻克难点。要加强对国企、财税、金融、土地、城镇化、社会保障、生态文明、对外开放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推进,抓好已出台改革方案的落地生根。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跟着问题走,哪里出现新问题,改革就跟进到哪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改革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要建立抓落实的台账,要有硬任务、硬指标、硬考核,每项改革落实要有时间表、路线图,跑表计时,到点验收。要落实责任,地方和部门一把手要把抓落实的责任扛起来。

  要抓好试点经验的总结推广。改革的“前哨站”、“侦察岗”建起来了,关键是要能掌握情况、发挥作用。要抓紧总结汇总试点进展情况,对一些推进难度比较大的试点,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对一些局部的试点探索,要重视对制度成果进行总结,使之成为可推广的成果;对实践中矛盾比较大的试点,要如实反映问题,完善政策设计。

  2017年税收政策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减税、免税项目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1998年8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军队用粮;

  (2)救灾救济粮;

  (3)水库移民口粮。

  (三)200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经营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注: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从2005年7月1日起,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2007年7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六)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七)自2000年7月10日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八)自1994年6月1日起,对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2001年8月1日起,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十一)从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十二)2009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及劳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附件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5.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十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十四)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十五)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六)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十七)从1999年3月11日起,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八)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九)从2002年9月12日起,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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