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最新政策
7月起,社保缴纳基数调整,大多数都是上涨的,那么你拿到手的工资就要减少了。2017年7月,出台了哪些相关的政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7月最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7月最新政策:九江住房公积金使用调整
●对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仍为20%。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下同)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如再次购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市县分区域统计的数据为准。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办事处根据市县实际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分类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2017年7月最新政策:汽车新规
一、非国V排放标准无法上牌
从2017年7月1日起,为减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我国将会在全国实行国V排放标准,即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标准实施后,原来的90号、93号和97号汽油将替换成89号、92号和95号汽油,原来属于旧排放标准的车辆可以无缝过度到新标号汽油使用。
另外,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均必须符合国V排放标准要求,否则买的新车将无法上牌和过户。
需要提醒的是,欧盟通行的欧4、欧5标准,基本数值等同于同代的国4、国5标准,所以若在7月1日后购买欧4排放标准的新车,也将无法上牌。
二、汽车合格证须随车
以前一部分汽车经销商会将汽车合格证拿去抵押,等到车辆出售了再拿回来。所以一些没有买车经历的消费者,会在买车的同时拿不到汽车合格证,从而造成无法及时上牌的情况。
而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里就明确规定,提车时必须要随车附带合格证,像上述类似的情况将被严格禁止。
三、买卖车辆渠道更多
以前消费者想买新车,只能到品牌专属的4S店或者汽贸店。而新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各种汽车销售方式的存在,比如卖场、汽车超市、实体店等。
新政策实施,消费者买车时就可以有更多的参照,拥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而不用再局限于仅有的授权经销商店。
四、禁止加价提车
有车主曾反映道,在4S店挑好车了,准备付款提车时,却被要求加买各种东西,而变成加价提车的现状。
新政策就明确规定,不允许经销商捆绑销售,卖车时必须明示各种配件的价格,不能收取额外费用,这样就更有利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017年7月最新政策:公积金五大变动
公积金账户需实名
新的公积金缴存通知指出公积金账户要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工资总额、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学历、电话号码、所属机构及职务等。
公积金将实现“全国漫游”
6月底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即将上线,今后跨省就业的职工,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办理公积金异地转接。
缴存上限提高
缴存上限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有关,而平均工资每年都会上涨,所以上限一般每年也会上涨一次。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
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
国家为了支持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发展,经过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大学生也可以缴存
4月,武汉、成都、长沙、合肥、南昌等5省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会上讨论包括大学生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的相关事项。
可能会有人认为大学生没有收入来源缴存得靠父母,而且缴存几年后不一定能买房,不过这一新规是自愿缴存,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
看完这些,对新政的评价众多,有人觉得到手工资减少是坏事,但其实不然,社保缴费基数上调,意味着养老保险缴得多一些了,退休后的养老金也会增多。虽然到手的工资减少了,但是实际福利却增加了。
2017年7月最新政策:农村集体产权税收制度改革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了减免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契税、印花税,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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