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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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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下岗职工的新政策都有哪些呢,我们不妨来看看。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2017最新下岗职工提前退休政策规定内容

  一、下岗失业职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规定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二、大龄下岗失业职工现行政策

  1、有条件的发放生活费;

  2、达到提前退休年限自行选择退休;

  3、达到提前或正常退休年龄个人勉缴养老金。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四、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女性提前政策

  1、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2、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3、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下岗工人提前退休政策解读

  只有从事特殊工种的按国家标准提前退休:女45岁,男55岁可退休,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提前退休提交材料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四、办理程序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统一交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核准,受理后经核准符合规定办理伤病提前退休条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在资格初审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对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核准。

  提前退休工种范围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 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2017最新消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30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5〕125号

  你们提出的修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通过提前退休的方式对该行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给予事后补偿。当时对适用范围也作了明确界定,仅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并建立起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相关背景和实施条件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劳动条件改善、养老机制转变等新情况。由于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直接相关,片面采取提前退休的办法,会影响职工本人的利益,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方责任更加明晰,因此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把职工通过提前退休而简单地推给政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国家统筹研究。1999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不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

  目前,我们正在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的新变化,统筹考虑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职工的责任划分,研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下一步,将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调整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相关政策,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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