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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省新农村建设宅基地补偿标准政策(2)

嘉敏分享

  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1、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宅基地不准许分户的人群

  1、户口已变成农村居民户口的

  现在很多地方都在取消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已经取消的地区,现在已经算是农村居民户口了,对于分户的条件还没有详细的调整方案,所以如果户口已经变成农业居民户口的,暂停分户审批。

  2、规划拆迁的

  对于在规划内即将拆迁的停止分户,这主要是因为拆迁时涉及到补偿,是按户和宅基地以及其他综合补偿的,如果在分户对其他农民是十分的不公平的,所以已经规划拆迁的地区是不准许办理分户的。

  3、已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的

  有些农民比较“贪心”,实际上已经使用非一处宅基地了,但是符合分户的条件,又要申请分户,这种情况今后也将杜绝,不管任何原因,已经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禁止申请分户。

  宅基地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农村宅基地准许分户的人群

  1、生活上必须已经脱离父母,拥有自己的住所

  对于仍然和父母居住,并且经济上依赖父母,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的是不准许申请分户的。

  2、非独生子女家庭

  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所以是不准许分户的。也不符合分户的基本条件。只有家里有多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后,满足其他分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分户。

  3、申请分户的当事人必须年满18周岁,经济和生活上自给自足

  这个好理解,申请人必须是18周岁的成年人。

  4、感情破裂之后依法离婚分户的

  这里的感情破裂必须是真实的感情破裂,对于为了达到分户目的,“假离婚”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宅基地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继承或者转让——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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