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公积金贷款调整
2017年天津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新调整标准。天津的公积金政策有哪些。关于公积金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天津,希望你们喜欢!
2017天津公积金贷款调整
近日,天津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作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30%;使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最低50%。
不过,此次只对首付比例作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期限并未变化。
另外,该《通知》将从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废止。
而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购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当日)之后购房的的,按《通知》执行。
注:借款人的购房日期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成时间或房产买卖协议的打印时间,以市国土房管局网签系统中的记载信息为准。
天津房屋限购政策
天津“住房限购”新政出台,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抑制房地产泡沫,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进行住房投机炒作,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相关部门应为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查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应
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源头调控作用,加大住宅开发用地供应量,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场供需。对市场预期较高、可能产生高价地的新出让住宅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限地价竞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房价市场预期。
四、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合理定价,并据实进行价格申报。对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或周边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方案条件的,暂不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确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时上市销售,对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对未及时办理的,在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行为整改完毕前,不得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义在本市参与土地竞买。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
天津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
缴存基数例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
缴存比例保持不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第一步:确定单位缴存比例
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网上缴存单位应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相关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步:多种方式均可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单位确定缴存比例后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网上缴存单位应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2.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应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填写《调整清册》并生成“调整清册文件”。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文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一式一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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