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兰州的户籍新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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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的户籍新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引进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内外引进(含柔性引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三条 兰州市引进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进行。建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引进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人才引进以及《细则》的落实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日常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引进人才所在县区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配合做好引进人才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认定
由市人社局牵头,从认定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做好引进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创业人才。在石油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进人才。
(二)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引进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产业、旅游、金融服务、风险投资、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突出的引进人才。
(四)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引进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五)其他引进人才。
第六条 认定标准
引进人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__”入选者等;
(二)在国外、省内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四)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技师职称、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实用人才;
(五)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六)国外、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七)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
(八)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
(九)国内外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外留学归国经认定的本科毕业生及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十)各类急需紧缺实用人才,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程序
1. 公告。市内各有关单位、科研院所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提出引进计划,由兰州市引进人才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编制人才需求目录,通过省、市人才网站以及省内外新闻媒体对外发布。
2. 申报。引进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3. 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再次审核后,组织召开有行业专家参加的评审会议,确定初选人员名单。
4. 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初选人员名单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颁发《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及实用人才证书》,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待遇和扶持政策。
(二)事业单位急需紧缺岗位和实用人才认定程序
1. 申报。由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岗位上报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2. 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3. 认定。对拟聘用人员,经市人社局认定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引进方式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引智机制,引进人才可以采取刚性引进方式,也可以采取柔性引进方式。
第八条 刚性引进
对经认定的引进人才需进入事业单位的,全部设相应的特设岗位;符合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规定的,按程序办理流动调配手续;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国家“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大学获得学士学位的急需紧缺本科毕业生由事业单位直接考核聘用;需进入企业的,由企业及主管部门做好引进服务工作;需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委组织部另行制定引进办法。
第九条 柔性引进
对不转人事关系的引进人才,可以采取聘用制、雇员制、助理制等形式进行智力引进,以兼职、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柔性引进的方式、期限、服务内容、工作标准、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对象协商,并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 财税金融扶持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 财政扶持
(一)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发展资金投入,设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二)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经认定需要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足,并给予一定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其他人员按层次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人才。设立引进人才工作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依据各单位引进人才的数量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四)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五)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我市急需的国内外科技型创业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以及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引进的实用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
(八)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兰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九)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十)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十二)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十三)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四)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
兰州户口迁移证办理流程及材料
办理条件
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兰州市户口迁移证关于代办问题
办理材料
居民户口迁移:
1、迁入地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迁出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户口迁出证明》;
4、转学的还需出具省教委转学批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籍管理部门《转学证明》;
5、退学的需出具学籍管理部门的《退学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居民户口迁移:
1、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学生户口迁移:
1、申请学生先到学校保卫处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并领取《户口迁出证明》。
2、再凭本人身份证及保卫处《户口迁出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领取《迁移证》。
3、持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注:学生户口迁移迁入学校时,学生将户口迁移办理所需的材料提交给学校保卫处,由学校做经办方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兰州市户口迁移证居民办理须知
兰州市户口迁移证学生办理须知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5元(工本费)。
办理地址
兰州市张掖路派出所
地址:武都路512号
电话:0931-8487098
兰州市雁滩派出所
地址:天水北路299号
电话:0931-8583397
广武门派出所
地址:兰州城关区广武门后街54号
大同派出所(永登县大同镇人民政府西南)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312国道
电话:0931-6680245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
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是自签发之日后30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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