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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解读规定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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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什么意思?下面小编整理的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解读,一起来了解吧。

  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解读

  政解丨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

  2月28日,针对现实家事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分别作为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的法官往往以这一条为裁决依据,一些人需要为他们的前夫(前妻)的债务“买单”。最高法正是就此出台补充规定。此外,最高法表示将持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就家事审判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裁判尺度。

  目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通过后将要启动民法分则编纂工作。最高法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对夫妻一方所负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社会公众反响强烈、最不能接受的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无法清偿的债务,个别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也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不知情也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另一方也要承担债务。

  杜万华就此表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欠下的赌债、毒债,都是在实施这些违法犯罪过程中产生的,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另外一种情形是,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借款目的,事后还向未举债的配偶主张共同债务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此外,夫妻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需要,向他人借款,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借款真实目的,举债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也意味着,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非法债务,法院将不予保护。从而对夫妻一方举债用于不正当个人需求,另一方为此“买单”的利益失衡问题如何解决更加明确。

  法院综合判断一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鉴于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没有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不恰当判决的情况,最高法同时发布《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

  现实中,一些个案存在适用24条后,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其主要原因是一些法院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

  最高法认为,未从严查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破解这一问题,《通知》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债务是虚假的,但是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法院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

  《通知》还指出了实务中未经审判即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并提出了改正要求。

  为防止法院机械简单办案,仅凭借条、借据等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通知》明确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综合多个因素综合判断,其中包括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等。

  婚姻法第24条补充规定什么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2017〕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家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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