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区社保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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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2017社保缴费基数
2016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高于4491元/月的300%,即13473元/月;也不得低于4491元/月的60%,即2695元/月。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4491元/月,低档为2695元/月。参保人员可在两个缴费基数档次中自愿选择。
按政策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2016年度缴费基数为1796元/月。
此外,基准值发布前后的缴费及待遇计发以及相应的结算等方面的问题,按《关于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告》执行。其中,已按预缴基数缴费后停保(含调出、退休等)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不再调整,但缴费工资指数应按2016年度基准值计算。
2017年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宁波调整公积金政策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今年3月30日,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出台房贷新政,包括公积金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公积金贷款结清二套房首付降至3成。昨天,宁波公积金贷款新政落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自5月1日起,宁波市职工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贷款上限提高至100万元,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另外,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最高贷款额度提至100万元
新政的第一个变化是: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户。这个额度与杭州刚调整的额度一样,在全省排在前列。此次调整除了最高贷款额提高外,增加了“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个条件。
记者了解到,去年11月25日起,宁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刚从80万元提高到90万元。而最高额度提至100万元以后,则可减轻购房者贷款利息支出。
那么,每月缴纳多少公积金才能贷足100万元呢?业内人士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40%×12个月×贷款期限。其中,缴存基数=每月缴存额÷缴存比例。以首套房政策、等额本息法、一般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年限20年为例,贷款家庭想贷足 100万元,每月需缴存公积金1250元。
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降至20%
除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外,宁波市还调整了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其中,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之前分别为30%、40%。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在海曙上班的林先生和妻子在半年前用公积金买了总价90万元的首套新房,首付三成27万元。若根据此次市直公积金新政规定,林先生只需缴纳总房款的二成18万元,便可付清首付。
市六区公积金
租房限额每月700元/人
自6月1日起,宁波市将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其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每人,需先租后提,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说,宁波市区职工每次可以提取的额度,最高有84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此外,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政策相比,新政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租房发票等资料,只要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无房证明等资料即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如果有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社保政策有六大调整
调整一: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统一由12%调整为14%。
解读:2012年1月起,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4%。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宁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延迟至今年5月1日,成为全省最后一个调整落实的地区。调整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调整二: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
解读:宁波现行的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底线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降到30%(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低于最低工资时,调整至最低工资),这远低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为实现浙江省“尽快实现‘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宁波市率先调整低标准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低标准养老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下一步将进行制度并轨。
调整三:外来务工人员离甬时,本人按企业参保缴费期间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后,可照基本养老保险办理转移接续。
解读:作为宁波市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外来工社保也存在着部分转移困难的问题。政策调整后,外来务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要按本人参保对应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乘以个人缴费部分(8%)乘以参保的月份数进行补缴即可。
调整四:外来工医保转向城镇职工医保。
解读:与外来务工养老保险配套,宁波市实行了外来务工大病医疗保险,但存在着没有门诊医疗待遇等问题。
为提高外来工医保待遇,宁波市将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宁波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原参加外来工大病医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变更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新政调整设立了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正常缴费比例的一半设定缴费比例。其中,市区按6.5%(用人单位5.5%、个人1%)的比例缴费。
调整五:调整住院医疗保险适用范围与对象。
解读:住院医疗保险一项是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相配套的保障制度。低标准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调整后,住院医疗保险不再适用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雇工)。
考虑到企业负担,住院医疗保险调整为基本医疗保险也实行三年的过渡。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可暂保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维持不变。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六:全市社保五费合征。
解读:2006年,宁波市在市级统筹区范围内已基本实现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的五费合征。但在部分县市中“五费合征”还不完善,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的现象时有发生。
调整后,全市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自行申报参保与缴费的义务,按月申报单位上月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五大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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