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是人权保障的一项基本内容,安全权利是一项重要人权,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2.法的分类:(1)创建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国家依法制定)和不成文法(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3)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也称为主法和助法。(4)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5)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
3.社会主义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发的不同层级:上位法和下位法(2)从同一层级法的效力上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5.《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章 中法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的配置:(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从业人数少于300人,可不设专门机构,但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制定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6.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监管理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矿山安全法》—1993.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其它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2)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3)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察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矿山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5)《矿山安全法》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二、《消防法》—2009.5.1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3)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4)消防机关的职责:除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外,还要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5.1
1)非机动车包括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等。
2)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3)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15km.
4)最高车速低于70km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120km。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1)突发事件的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突发性和紧迫性,危害性和破坏性,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2)突发事件分为4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级的目的是“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
4)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较大和一般——市级和县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省级,其中全国区域的由国务院。
5)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6)突发事件预警: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