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安全论文
公共场所等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加。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公共场所安全论文,供大家参阅。
公共场所安全论文(一)
近年来,公共场所等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加。本文主要就我国有关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着重研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用范围等。但是,目前我国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为寻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我国立法关于此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 消费者
一、案例分析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0年12月19日19时许,陈女士到家乐福良乡店购物,将车辆放在指定的车位,在下车时,掉进车位内的一口无盖井里,造成陈女士受伤,后医院诊断为“左踝软组织肿胀,内外踝骨骨折,踝关节半脱位”,并住院治疗12天。后陈女士多次找家乐福及家乐福良乡店的经营场所金华大厦的开发商(万福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陈女士将其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并给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如道路、桥梁、隧道等,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万福房地产公司与家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关于停车场方面的约定,家乐福公司所租赁的物业所在的建筑物四周的家乐福公司专用的地面停车场由家乐福公司负责管理。
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实际管理人,应对停车场内停车人员的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陈女士在北广场停车位停放车辆时,因事故井井盖缺失,掉进井内并造成身体损害。家乐福良乡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依据此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若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要承担侵权责任……”豍家乐福良乡店作为地面停车场的的实际管理人,在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请求。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豎
并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相应的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豏在此处,家乐福良乡店显然并未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再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赔偿范围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一系列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豐,根据此条规定,陈女士要求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理应得到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此时不包括财产利益,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被侵权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豑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管理者或经营者在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向管理者或经营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法律法规解决了实践中很多问题,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的地方。例如,《解释》只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消费者的财产损害并没有规定。豒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认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双重安全保障义务之体现。但是,《侵权责任法》第37条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提起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等,在学界仍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将从以下几个部分探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一)大陆法系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德国法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最早是1869年制定的北德联邦营业令第107条,依据该条规定:一切营业经营者,应当根据营业和事业场所的不同,根据其对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程度,为尽多的保护劳动者,经营者负有用自己的经营设置和全部设备维护好安全保障的义务。”豓其后,德国帝国法院又将其进行了发展。
法国也是在19世纪末确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依据1896年法国最高院通过的对《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解释,依照该解释任何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也要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规定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受害人向加害人及其所依赖的人和其他对救济损害有保障义务的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豔此后出台的有关劳动灾害的法律中正式确认了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得受到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豖第18条又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豗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最终《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又进行了完善。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
目前,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存在不同的观点。梁慧星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豘张新宝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杨立新教授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依法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而导致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遭到损害并且要承担责任的行为。豙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在《侵权责任法》中指的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若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采用了开放体系的立法概念,其与社会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判断
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如今我国的民法学界存在如下几种说法:
1.附随义务
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附随义务的一种,是当法律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严格定义时,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等特殊关系中寻找法律根据。当消费者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活动时,与经营者建立了合同关系,虽然是消费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相信自己的消费环境是良好的,因经营者照顾不周,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通过附随义务理论进行救济。
但是,主张安全保障义务是附随义务的说法存在局限性。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确定下来的义务。附随义务仅能够对合同当事人产生影响,其他涉及无所关涉。并且,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违约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在经营者违约时,消费者不能依据违约责任向经营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日常生活中,操作起来与法律实务却相差甚大,如果消费者只能主张违约责任,其巨大损失将难以弥补。
2.法定义务
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义务,当经营者在其经营地点对消费者的人身以及财物没有土山保管时,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实践中,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住宿、交易场所、健身场所、体育和游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问题作了较多规定。
比较而言,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可以比较更全面的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保护,体现了保护弱者的价值判断。目前,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有关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规定,对于消费者的概念作了广义解释。再者,若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了对侵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将安全保障义务定义为法定义务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本文同意法定义务说。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竞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经营者既违约又侵权,可以由消费者选择到底是追究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消费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这就需要更加完善的立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与时俱进,联系实际,使消费者在经营场所的人身以及财产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公共场所安全论文(二)
加强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这种所中存在着易发生刑事犯罪、轻微违法犯罪和秩序混乱造成伤亡的问题。其原因为社会规范对人行为约束作用弱化;人、财、物密集流动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有些群众活动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不足,执法中出现“抓大放小”情况,警务组织运作管理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和不足。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公共场所 公安机关 治安管理 违法犯罪
作者简介:武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治安管理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197-04
党中央提出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内涵十分丰富。从治安学的角度来看,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其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务着重体现了维护秩序和保障安全。而事实证明,公共复杂场的秩序和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及满意度,这种场所也往往是治安乱点、难点和重点。因而,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这种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的分析和论述来探析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的思路,以期对实战部门有所裨益。
一、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原因分析
公共复杂场所是指公共场所中人、财、物密集流动,容易发生各类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场所。这种场所主要包括交通中转场所、游览场所、商品交易市场。这些场所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抢夺、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其二,这些场所是倒卖票据、强行拉客、强买强卖、非法营运、兑换假币等轻微违法犯罪的高发区;其三,在这些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这些问题是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要解决的问题。要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正确思路,首先就要分析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对其产生原因的分析要结合当前的社会大背景进行。从社会的深层原因看,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个时期的社会有其自身特点。正如宫志刚教授在《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整合与犯罪控制》一文中指出,社会转型期,我国传统社会结构无论是在水平方向上还是在垂直方向上,都发生了迅速的分化,社会分化的加速对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产生强烈的冲击,尤其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传播和扩散,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冲突频发。社会所倡导的价值标准与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奉行的行为准则在许多方面相背离,使得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P由此可见,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正在逐渐的弱化。这是产生以上治安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就公共复杂场所治安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来说,在加速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各类利益主体的自主权也在不断扩大,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社会分化产生的许多利益群体和阶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唤醒和强化,对利益的追求会成为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Q一方面是各种社会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逐渐弱化,一方面是对利益追求的热情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以天津的犯罪目的统计为例,1990年到2002年,为了“钱财”而犯罪的十多年来始终占居第一,R且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此时,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准绳的作用越来越凸显。然而在公共复杂场所,人、财、物高度集中且不断流动,在客观上给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打击提供了条件。以广州火车站为例,在2007年其日均客流量已突破10万人次,在春运、暑运的客流高峰期,日均客流高达19万人次,最高日甚至达到30.4万人次。据有关部门统计,该地区日常每天人流量在40―60万人次,春运、黄金周等高峰期则多达80―100万人次。S这显然给违法犯罪分子的藏身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轻微违法行为更容易逃避打击。而事实证明,轻微违法犯罪往往又是由轻微的违法行为(包括扛包拉客、围站随车叫卖、乞讨等)而慢慢演变过来的。例如,广州站“2005・7・14”特大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团伙的数十名犯罪成员大多数就是由在火车站广场拉客、扛包、介绍住宿等慢慢演变成抢劫、强奸、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T此外,上文提到,公共复杂场所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也是其存在的治安问题之一。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所致。U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将公共复杂场所存在以上三类治安问题的原因总结如下:其一,各种社会规范对人的行为约束作用的弱化以及人们对利益追求热情的高涨,使一些人产生了侵犯别人利益的倾向;其二,公共复杂场所自身具有的人、财、物密集流动的特点给违法犯罪行为逃避打击提供条件;其三,有些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三个原因也是以上治安问题存在的三个条件。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消除或改变这些条件。对于第一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决定于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塑,然而新价值重塑本身就是一个过程,社会很难在价值重塑的同时迅速确立起一个为人们普遍接受且自觉遵守的新价值体系。V但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当前,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最为关注的是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刑事案件能否控制得住(特别是恶性案件);二是群体性事件能否处置得了;三是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如何。W因而,结合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需要通过迅速降低这种场所中的违法犯罪发案率来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这与新价值体系建立的漫长的过程形成矛盾态势,所以,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发挥自身的作用,为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作出积极贡献;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相关工作,既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又使群众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官僚主义作风得到摒弃。以此来消除或改变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进而改善治安状况,提高群众的安全感与满意度。然而,当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得其对第二个和第三个条件的消除或改变的力度还不够,还不够彻底,直接影响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效果。
二、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安工作在不断地改革与创新中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总结来看,在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两处不足。其一,由于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工作压力以及经济负担等原因,执法中常常出现了“抓大放小”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案件(如小偷小摸等)被忽视,引起了社会的混乱和群众的不满。X其二,公安机关传统的粗放型、被动式、机关化的警务制度,是在长期静态封闭的环境和超低发案率的条件下形成的。其中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现实的困扰;既有主观认识的偏颇,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因而尽管近年来为了应对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进警务制度改革并取得了许多成绩和经验,但总的来说公安警务的组织运作管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传统警务的影响,相当多的还处于“穿新鞋走老路”的状态,与现代警务科学、实时、高效用警的要求不相符合。Y
以上不足之处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产生负面作用。根据破窗理论的含义可知,如果轻微的违法犯罪或者社会越轨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的制止,那么这种现象就像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即这个社会疏于管理。这个信号将大大鼓舞潜在的犯罪分子,其他犯罪行为也会不断升级。因而,要改变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状况,就一定要严厉打击轻微违法犯罪。所以,第一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抓大放小”对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维护不利。而第二个不足之处中反映出的警务工作中的粗放型、被动性和机关化既与治安管理的预防为主,保障安全原则Z相抵触,也影响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作用和效果。这也与上文提到的使违法犯罪暴露于公安机关的视野之中并对其进行严厉打击相矛盾,也不利于上文提到的对官僚作风的摒弃。
笔者认为,要消除或改变公共复杂场所中治安问题存在的条件,弥补这种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加强和创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要引入“零容忍”警务理念。
三、将“零容忍”警务理念应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的作用分析
“零容忍”警务理念与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出的树立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的理念,及时发现矛盾问题,注重从源头加以解决,不断增强社会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有效性的要求相符合。因为这种理念的核心是主动警务,它体现了“抓小”、“抓早”、“抓本”的警务原则。即要采取主动进攻的警务策略,集中力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不论其背景和具体情况如何,应体现蝴蝶效应[的“抓小”原则;实施及时出击的警务策略,关注打击违法犯罪的时间节点,及时打掉冒尖、露头的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对那些新型的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应体现头羊效应\的“抓早”原则;落实突出根本的警务策略,针对层出不穷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通过打击多发性、常发性的轻微违法犯罪,减少犯罪总量,控制重特大案件的发生,应体现沙堆效应]的“抓本”原则。^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还体现了对各种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的原则。与社区警务理念与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更能体现出自己的优势。社区警务是指警察与社区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_这种有机结合在公共复杂场所不容易实现,公共复杂场所人口众多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给警察与公共复杂场所内的公众的有效沟通造成的极大的障碍。因而,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具有明显的“社区适用性”,即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比较适合于小城镇、组织健全的社区、中产阶级以上的社区。针对治安乱点抑或犯罪热点地区,“零容忍”战略的长期坚持可谓一种明智而有效的警务策略。`而情报主导警务是指把与犯罪活动相关的信息及其研判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并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与工作机制,把警务决策及时转变成具体的警务活动,通过警务活动来改善与影响治安环境,并依据对治安环境变化情况的研判来调整决策,改进警务机制和警务方式,一直不断提高警务效能。a从定义中不难看出,情报主导警务强调情报信息对公安工作的作用,此外,也能看出,情报工作要通过有效的警务战略和工作机制来对治安环境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情报主导警务的作用是辅助性的。仅仅依靠情报主导警务,不能有效地解决公共复杂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和有效弥补其中治安管理工作的不足。与社区警务和情报主导警务相比,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有效地做到这两点。
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这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应用会大大加强治安权威(所谓治安权威,就是凭借社会公认的权势―这里主要是政治法律权势或者是政治学中的合法性,以及威望―这里主要是合理性而形成的对社会各种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支配力量。它是治安秩序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个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要取决于一个维护它的治安权威的存在b)。因为它强调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并且着重强调对于轻微的违法犯罪也应当主动严厉打击。在这种理念的作用下,公安机关会采取很多的相关措施,改变上文提到的“抓大放小”的错误思想,变工作的被动性为主动性,使民警能够及时发现公共复杂场所中存在的包括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及时有力地打击。这就改变甚至消除了上文提及的公共复杂场所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的有利的掩护条件,并且也通过打击轻微违法犯罪向社会传递了一个加强管理的信号,使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动手,阻碍轻微违法犯罪向严重违法发犯罪的转变。此外,“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主动的工作态度,这对于防止上文提到治安灾害事故即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伤亡产生的原因也可以说是条件(即群众活动的组织人和领导者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思想麻痹,忽视安全和缺乏必要的科学预测以及有力的防范措施)的存在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也就能避免这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因而,“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能够加强对各种社会失序行为进行限制、制约和制裁的力量,也就是加强了治安权威。而由于治安权威依据社会规范对社会所进行的控制是治安秩序的保证,c治安权威的加强意味着其对社会控制的强化,因而,治安权威的加强给治安秩序的保证增加了力度。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是要维护治安秩序。所以,从理论层面上来看,“零容忍”警务理念在实战中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
从实践层面进行分析,公安机关对“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充分证明了它的积极作用。以广州火车站为例,据车站派出所统计,2002年受理刑事案件2228起,2003年受理刑事案件3060起,2004年受理刑事案件达到4192起,日均受理刑事案件10余起,最高日达到38起。有的旅客与群众“谈广州站色变”,有的广州市民甚至称广州火车站是一个违法犯罪的“恐怖地带”。2004年6月以来,尤其是2005年7月,在铁道部公安局的直接组织指挥下,当地警方运用“零容忍”理论原理对广州站区实施治安整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2005年7至11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617起,同比2004年下降58.3%;其中8月较7月下降63.3%,较2004年同期下降77.6%;9月较8月又下降31%,较2004年同期下降82%;10月与9月基本持平,较2004年同期下降73%。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79起,较2005年8至11月下降43.8%,较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下降77.1%。火车站旅客群众的安全感在2005年3月为80%,6月为83%,9月为公共场所安全论文,12月为92%,2006年3月为93%,旅客群众的满意度在2005年3月为81%,6月为87%,9月为93%,12月为93%,2006年3月为94%,d由此可见“零容忍”警务理念的运用成效显著。
结合上文的分析,具体而言,要加强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管理创新,就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完善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治安防控体系是公安机关控制公共复杂场所治安秩序的基础,是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的保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个公共复杂市场所的自身特点完善场所的治安防控体系,以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
第二,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对于轻微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既向社会传递了加强管理的信号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又大大减少了轻微违法犯罪的发案率,使有它们转化来的严重违法犯罪大幅减少。
第三,充分向基层一线民警下放相应的权力。“零容忍”警务理念着重强调工作的主动性,打击的迅速性和严厉性。这就要求对一线民警充分赋予权力,因为工作的主动性要求对更多的人与物进行检查,打击的迅速性要求更灵活的警务协作,打击的严厉性要求一线民警增大行使处罚权的力度。
第四,提升一线公安机关的执行力。零容忍警务理念要求对违法犯罪进行及时严厉的打击,要求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工作。这些要求的落实均与公安机关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第五,及时做好对公共复杂场所内的人群疏导工作。公共复杂场所内往往“人满为患”容易发生公共秩序混乱造成的死伤事故,对场所内的公共秩序要时刻警惕,一旦出现混乱的苗头及时迅速疏导,以避免这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将“零容忍”警务理念运用到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将明显改善场所的治安状况,使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在运用这种警务理念时也面对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警力不足致使工作力度不够,经费紧张致使治安防控体系的完善进程缓慢,以及由于少数民警素质低下造成的执法态度恶劣或权力滥用。所以,“零容忍”警务理念的成功运用还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警察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人民群众的充分监督。
公共场所安全论文(三)
[摘 要]重点场所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及治安灾害事故,是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重点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当前重点场所治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文章提出一些相应解决对策,力求探索公安机关应当如何有效对重点场所进行管理,这是公安机关在理论与实践中应当不断探索的问题。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论文内容
[关键词]重点场所;治安管理;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重点场所发展速度迅猛,随之配套的管理措施薄弱,致使公安机关对重点场所管理缺失,再加上相关立法滞后,场所自律能力差等因素,导致重点场所治安管理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场所的管理。
文中所提到的重点场所,既包括娱乐场所,也包括服务场所。根据2007年5月17日施行的《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37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包括以下三类:
(1)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2)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3)其他需要纳入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一、重点场所常见的治安问题
(一)重点场所背后“保护伞”现象严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重点场所的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违法经营,有些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项目,比如赌博、卖淫嫖娼等行为,在一些服务场所却仍存在,这些经营场所都有自己的“保护伞”。这些“保护伞”人家不会给你“白打”,是要有代价的,有的要收取一定的“保护费”,有的干脆就是“合伙经营”。对国家公务人员、党员干部参与经营或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经营的,要坚决依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包庇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或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越来越高。与此同时,一些重点行业也随之增多,但在重点场所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却屡屡发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发生在重点场所的寻衅滋事的当事人,有的是由于酒后滋事,有的是由于人多相互碰撞而引发,寻衅滋事的起因往往具有随意性。重点场所发生寻衅滋事案件时,由于环境复杂,参与人数较多,场面混乱,给重点场所带来重大损失。
(三)重点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治“标”不治“本”,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方式亟待创新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对重点场所的专项治理行动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严管严控的管理措施和办法频频出台。通过专项整治,能够对规范服务场所经营,整治社会治安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这种效果只是暂时的,并不是长治久安之计,治“标”不治“本”,出现以罚代管,罚不胜罚的现象,结果不但没有“管住”,反而在公安机关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消极的对立情绪。
(四)易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在我国重点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悲局,已屡见不鲜,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重大的损失,已成为当前我国火灾危害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有些经营者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有的场所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违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的场所没有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有的场所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等,这些隐患是导致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五)涉黑、涉恶、涉暴案件突出
在打黑除恶专项整治斗争中,发生在重点场所的涉黑、涉恶、涉暴案件数量极大。一些经营业主,为了追逐非法利益,欺行霸市,雇用黑保镖、黑保安从事看场子、砸场子、收取保护费及敲诈勒索等涉恶行为。发生在重点场所的该类案件通常具有黑恶势力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特点,往往持械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涉案人员主要是外来人员、无业和刑满释放人员,且文化程度低。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与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消除滋生涉黑、涉恶、涉暴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加大力度打击涉黑性质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压缩其生存空间。
(六)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断滋生、蔓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重点场所经营者为了扩大知名度、牟取暴利,存在违法经营问题。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毒瘤,备受群众关注。公安机关应进行专项整治,重拳出击,切实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确保重点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七)各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使管理出现“真空”
重点场所的管理部门很多,遇到要履行管理职责时,往往利用各种理由互相推诿。出现“对自己有利的事争着管,对自己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尴尬局面。有关职能部门即使依法处理,往往也会遇到方方面面的压力,导致实际管理的缺位或者形同虚设,虽有名目繁多的各类检查,重点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依然难以彻底消除。
二、重点场所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是搞好重点场所管理、促进重点场所健康发展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消除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形式主要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开业前的检查等。检查完毕,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通过安全检查,能够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对重点场所进行治理整顿,规范其守法经营。
(二)建立重点场所治安管理档案
为切实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使公安机关对重点场所底数清、情况明,建立重点场所治安管理档案,意义非常重大。通过重点场所治安管理档案,能够把重点场所纳入治安管理视线,有利于公安机关分析和研究重点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及时发现治安隐患。 以娱乐场所为例分析: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档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场所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从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治安责任人、保卫力量、防火等级、治安检查记录等。公安机关派专人负责管理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档案,做到单独存档,集中保管,经常查阅,适时更新。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三)收集治安信息,加强场所动态信息的掌握
重点场所具有数量多、分布广、活动场所的人员成份复杂、各类信息传播快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社会面控制的宽与窄、情报信息掌握效率的高与低,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影响到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进程和成效。重点场所的治安管理具有动态性,公安机关应针对重点场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地调查研究,制定出动态的治安管理方案,获得治安管理的主动权。
公安机关收集重点场所治安信息内容包括:
1.重点场所基本情况(包括安全条件、从业人数、治保力量、历史变化情况、周围情况及被处理情况);
2.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工作情况、变更情况);
3.经营者、保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前科、历史背景、投资状况);
4.场所经营状况(是否合法经营);
5.预谋在重点场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公安机关收集重点场所治安信息途径:
1.物建治安秘密力量和治安信息员进行收集;
2.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等进行收集;
3.通过走访群众、阵地控制等方式进行收集;
4.通过接触重点人员了解掌握治安信息。
(四)开展治安宣传工作,预防治安问题的发生
治安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治安宣传工作就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重点场所的管理者、从业人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等。治安宣传工作形式多样,可以采用办理宣传栏、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在重点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宣传画、对重点场所从业人员集中培训等方式进行。
(五)通过科学考核,对重点场所实行分级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通过检查、抽查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重点场所实行分级治安管理。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公安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应遵循依法文明、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场所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场所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通过分级治安管理,促进了行业自律,保障了服务场所健康、有序发展。
(六)开展技防建设,提高防范水平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技术防范越来越为公安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认可和接受,技术防范的内容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目前,重点场所应用比较广泛的技防产品是红外线报警器、声控报警器和视频监控设备、防爆安全检查设备、电子巡查仪器等。技防既是物防的延伸,又是人防的必要补充,技防对不法分子起着监控、震慑作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场所安装的技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并把此项工作作为构建治安防控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确保重点场所的安全。
(七)加大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强化重点场所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工作涉及公安、文化、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自身指责的同时,还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同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互动,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同解决重点场所存在的问题。
同时,还应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治安、消防、禁毒、法制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协作,增强有效防范,对发生在娱乐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及时打击。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要与各主管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对行业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查处结果采取进一步的管理或处罚措施,形成执法合力,从而共同探索构建重点场所管理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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