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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有哪些安全知识需要培训(2)

谢君分享

  3、创设安全的生活环境,消除不安全因素。

  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材料制作的教具、玩具。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等。电源开关或插座应该装在离地面较高处,使幼儿不容易碰到。活动器械的配置都要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对园内的建筑、设施、设备、器材、用品等要定期检查、维修。

  4、强化安全意识,体现预防为主。

  首先,工作人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不定期地通过会议、宣传栏、典型事例等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安全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树立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的计划、布置、检查、评比等各项工作,将安全管理与日常保教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其次,教职工要把安全岗位责任制牢记在心,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本着对幼儿负责的思想,努力辨识危险源,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方法,将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与家长及时联系、沟通,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再次,开展内容全面、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一些自救的游戏,如着了火怎么办,走失后怎么办,遇到陌生人怎么办……并创设情景让幼儿模拟表演,让幼儿在游戏中学习自救知识。还要将安全教育落实到幼儿一日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中,真正实现《纲要》中“让幼儿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常识,学会保护自己”的要求。

  5、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

  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时,事事以幼儿为中心,本着促进幼儿和谐发展的宗旨,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传达室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幼儿在园期间关闭大门,决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幼儿的接送严格按制度办事,离园时教师把孩子交给家长,来园时家长把孩子交给老师。孩子最好由专人接送,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人,家长应事先通知老师;如家长事先没有通知,而放学时换了别人接孩子,即便是熟人,也应与家长联系,核实情况后再作决定。

  6、此外,在工作中要特别细心,进出教室随手关门。

  不要将床、桌子、椅子放在靠窗口的地方,以防幼儿爬窗跌下。往墙上贴宣传画不要用图钉。幼儿午休时要加强巡视,注意幼儿踢被或者蒙被睡。尖头剪刀、小刀、缝衣针、纽扣、豆子等不能让幼儿玩,以防刺伤、误吞或进入呼吸道。热水瓶不要放在够不到的地方,以防烫伤。外用药和内服药要分开安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药瓶要有明显标签,以免孩子误服。教师不得无故离开班级,如果有急事需要离开,应该请别的老师代管。在活动中,要注意保护幼儿,而且要随时清点人数等。

  幼儿园事故的处理原则

  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情况下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甚至公平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不要承担责任视幼儿园有没有过错而定。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幼儿园可能涉及的主要有三种情形:污染环境、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了明确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对此,《民法通则》和《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必须明确的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一旦发生伤害,首先应该根据责任大小由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伤害的发生都没有责任,才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分担实际损失。

  由于教师虐待、体罚而导致幼儿伤亡的,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伤害事件,幼儿园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刑法》等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责任人可能被解聘,可能被取消教师资格,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的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

  (一)幼儿园赔偿责任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因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有幼儿园代替教职员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式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部分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电视上报道的:某幼儿园教师随便带着幼儿进入食堂,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幼儿不慎绊倒,掉进沸水的锅中,造成严重烫伤的后果。

  2、部分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部分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工引起的,一部分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的。如:幼儿在课间追打,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的责任。

  3、免除责任。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或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二)监护人赔偿责任指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由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弄清什么是监护人的范围责任。所谓监护,法律上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施保护人是监护人。我国目前采用种设定监护人世间方式:

  一是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三类:(1)近亲属。包括父母,无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承担。(2)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但必须经“未成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3)在没有上面两类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从现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来看,幼儿园并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

  二是指定监护人。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幼儿园也并非指定监护人。

  三是委托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2日《关于规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根据这一“意见”,幼儿入园时,其家长从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或教师。即使有委托的幼儿园或教师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而不是由幼儿园或教师承担。

  (三)保险公司责任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种条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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