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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法中雇主的责任保险(2)

朝莹分享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保险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保险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限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职业性疾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雇员

  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临时出境工作附加险条款

  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境内公出及上下班途中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 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指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雇员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险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分类申报被保险人雇员的月工资标准,本公司同意在计算赔偿主险条款第七条第

  (三)款所规定的误工费用时,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从申报月工资标准和实际月工资标准两者中选取低者作为标准计算。

  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区别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那么它们是否真的相同的呢?

  1.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构成“雇主责任险”的前提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的书面雇用合同所确认的直接雇佣关系,而“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不局限于这种雇佣关系,只要投保人认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就可以为他投保,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亲友关系、同事关系等。

  2.保障的范围不同

  ①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②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侵权致有损害需要赔偿时,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3.保障的期间不同

  在保单有效期内,“雇主责任险”只保障雇员在受雇并且在执行任务期间;虽然在保险期间,但雇员所受伤害或者侵犯第三人权益并不是发生在执行雇主安排的任务,或者与完成安排的任务有关的活动期间,雇主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也就当然地不承担对雇主的赔偿义务。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不同,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排除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的情形,无论被保险人是在受雇期间并执行任务,还是受雇期间不执行任务,还是不受雇也不执行任务,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受到伤害都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是雇主。雇主为了自己的利益购买雇主责任险;另外,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愿意为本地区高风险行业的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是“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雇员不能为自己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成为“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是多样的。雇主可以为自己买,也可以为雇员购买,还可以为与他有关系的第三人购买,雇主就是投保人;雇员也可以为自己购买,雇员自己是投保人;当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时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就是投保人。由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具有商品属性,一般排除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5.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虽然是同一个单位或者是同一个企业甚至是同一条船的人,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6.保险受益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伤残的,保险金一般由被保险人自己享受。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的,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雇主如果先于雇员死亡,那么雇主的法定继承人在处理完与雇员的赔偿后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法定继承人;如果雇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的,那么被指定的人就是“雇主责任险”赔偿金的受益人。由于雇员不是“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此,雇员不能指定第三人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事故赔偿金与保险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偿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继续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请求事故赔偿金,雇主或其他肇事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赔偿金不在事故赔偿金中扣除;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不是支付给受害的雇员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而是支付给雇主的,或者支付给雇主指定的受益人或者他的法定继承人的,雇员只能得到雇主的事故赔偿金,不能得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金。

  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低于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只在雇主与雇员的赔偿协议范围内赔偿,不能超额赔偿,否则雇主就属不当得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如果雇主在赔偿雇员时的事故赔偿金超过了雇主购买保险时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约定,保险人不赔偿超出的部分或者超出赔偿约定以外的损失,保险人的承保金额也就是“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制。

  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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