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关部队探亲假的相关规定
部队军人想要请探亲假还是得严格遵守部队探亲假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部队探亲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2017年部队探亲假相关规定
据国发〔1981〕36号、湘政发〔1981〕47号文件精神,职工探亲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可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职工在探亲假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但军队一方已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时间为30天,假期内本人标准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如果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军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2017年部队探亲假的法律规定
《规定》共20条,主要规范了士官探亲休假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批准的权限,各级司令机关对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的制定、落实和办理相关工作的职责,以及士官享受假期的标准等方面内容,从制度上保证了士官的权益,体现了中央军委对广大士官的关心与厚爱。
《规定》明确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规定》强调,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在当年安排补假。
据总参有关部门介绍,现行的政策规定,士官当年未探亲或其配偶未来队的,翌年增加探亲假15至20天,这与制定探亲休假的目的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相符,因而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明确,士官不得随意请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的,其请假的时间应在当年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此外,还明确规定除本《规定》法定的假期外,不得另外规定其他各类探亲休假的假期,从制度上杜绝了各种随意性,以保证部队依法、正规办事。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士官(以下简称士官)探亲、休假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探亲、休假应当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 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 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 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 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 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司令机关是士官探亲、休假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士官探亲、休假计划,督导所属部队抓好计划落实,办理士官探亲、休假的相关具休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士官探亲,由营级单位首长批准并报团(旅)级司令机关备案;二级以上士官探亲、休假,由团(旅)级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安排探亲、休假或者在探亲、休假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假的,应当按照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假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士官所在团(旅)以上单位自行解决。个人自愿放弃探亲、休假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士官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的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异地休假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军队院校士官学员的探亲假,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军队院校毕业士官学员以及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士官,从毕业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规定的探亲假。
第十六条 在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服役且进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士官,以及军队派驻国外、境外执行任务的士官的探亲、休假,按照军队在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在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士官探亲、休假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士官的探亲、休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7年部队探亲假最新规定:增加探亲假和与妻团聚比例
四总部日前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若干规定》,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指导和管理秩序,其中发布了多项为基层官兵减负减压和送福利的措施。
现行《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现在,多数下士为独生子女,可以说每年探望一次父母、与家庭团聚是“两头期盼”的事,同时公共交通日益发达,官兵休假出行条件便利。鉴此,《规定》将此类下士3年任期内2次探望父母假调整为每年1次。
“军报记者”援引总参军务部、总政组织部负责人的话称,这让士官多一些休假探亲机会,更加体现了人文关怀,符合士官和家庭的共同意愿,有利于处理个人和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士官安心服役、履职尽责。
“配偶随军或符合有关规定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按照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这是现行《内务条令》规定已婚士官可离队住宿的情形之一。当前,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士官配偶来驻地长期工作生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缺乏政策依据,有的部队一味禁堵,不同程度影响到士官家庭生活与稳定。
据北京青年报记者向基层人士了解,目前,随军条件是以四级军士长为起点的,算下来至少已是30岁的兵。但是,很多人在30岁以前就已经结婚了。《规定》据此适当放宽士官离队住宿的条件,将这类士官也纳入到可按统一安排轮流回家住宿的范围。
进行一番测算后,《规定》将不同类型部队基层单位休息日和节假日外出人员比例,分别提高了5%。这样既不影响战备工作法规明确的人员在位率,又有利于官兵处理个人事务和调节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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