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班需要通过的程序
若木分享
第一重保障:工会关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初,一家公司因订单激增,遂提出工作车间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愿意,随时可以前往加班,加班工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发放。一些员工为增加收入,便不顾人体生理极限,每天工作达12小时以上。公司工会发现后立即制止了这一行为。公司对此大惑不解:员工愿意,关工会什么事?
【点评】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为增加劳动报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经工会许可,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第二重保障:报酬关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5日,一家公司为能在月底按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紧急要求全体员工克服困难,每天加班3小时,周日、周六照常上班。周日、周六加班每天补助30元,其余时间每天补助15元。虽然有许多员工遵照执行,但也有一些员工因觉得加班工资太少而坚决拒绝,公司遂对拒绝者每天罚款100元。
【点评】
该公司对不愿加班的员工进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该公司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重保障:赔偿关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至6日,一家公司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全体员工每天加班2小时,所有加班者可享受价值10元的免费夜宵。次月,一些员工发现自己没有获得加班工资后,向公司提出了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也曾要求公司在10天内补发。但公司却以“已用夜宵冲抵”为由拒绝补发。
【点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夜宵费不能替代加班费,所以公司应为员工发放加班工资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处罚。
第四重保障:罚款关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5~31日,一家公司为在月底通过“冲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全体员工每天无条件加班4小时。员工迫于生计只好服从。事后,两名因加班而感到身体不适的女员工觉得公司的行为已属恶意侵权,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面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公司领导一脸惘然:已按规定一分不少地支付了加班费,为何还要罚款?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每天加班达4小时,明显与之相违。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已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初,一家公司因订单激增,遂提出工作车间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愿意,随时可以前往加班,加班工资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发放。一些员工为增加收入,便不顾人体生理极限,每天工作达12小时以上。公司工会发现后立即制止了这一行为。公司对此大惑不解:员工愿意,关工会什么事?
【点评】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即使员工为增加劳动报酬而自愿加班,如果未经工会许可,用人单位也不得安排加班。
第二重保障:报酬关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25日,一家公司为能在月底按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紧急要求全体员工克服困难,每天加班3小时,周日、周六照常上班。周日、周六加班每天补助30元,其余时间每天补助15元。虽然有许多员工遵照执行,但也有一些员工因觉得加班工资太少而坚决拒绝,公司遂对拒绝者每天罚款100元。
【点评】
该公司对不愿加班的员工进行罚款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如此,该公司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也是错误的。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已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三重保障:赔偿关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至6日,一家公司为完成生产任务,要求全体员工每天加班2小时,所有加班者可享受价值10元的免费夜宵。次月,一些员工发现自己没有获得加班工资后,向公司提出了补发加班工资的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也曾要求公司在10天内补发。但公司却以“已用夜宵冲抵”为由拒绝补发。
【点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因夜宵费不能替代加班费,所以公司应为员工发放加班工资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处罚。
第四重保障:罚款关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5~31日,一家公司为在月底通过“冲刺”完成生产任务,强令全体员工每天无条件加班4小时。员工迫于生计只好服从。事后,两名因加班而感到身体不适的女员工觉得公司的行为已属恶意侵权,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举报。面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公司领导一脸惘然:已按规定一分不少地支付了加班费,为何还要罚款?
【点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公司每天加班达4小时,明显与之相违。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已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