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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或家庭:单位禁止结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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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2月,张某经某宾馆考核合格招为服务员,并与宾馆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本身的特殊要求,凡是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当时对这一规定没有太注意,就签了字。2012年3月,张某与其男友结了婚,不久怀孕。宾馆得知后,以张某违反合同为由,于2012年8月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没收了张某签订合同时交纳的抵押金3000元,张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公民的结婚自由,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从表面看,张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实质上,该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仲裁委裁决撤销了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责令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退还被没收的合同抵押金。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动合同中关于约束或禁止女职工结婚、怀孕生产的条款是否合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因此,只要女职工达到婚姻法的结婚年龄,符合结婚的条件,可自由结婚和生育、生产。不受其他约束。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中约束或禁止女职工结婚、怀孕生产的条款是违法条款,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约束劳动者或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可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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