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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的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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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只能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λ和服装生产,以及宾馆、餐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   
(一)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由 企业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按下列办法报批,δ经批准,不得实施。   
1、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部批准,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上海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   
3、上海区县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   
4、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分别报上海市、区、县劳动局审批;   
5、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   
6、外省市在沪建筑施工企业由所在省市的劳动部门审批,在上海市登记的外省市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7、上海市与外省市联营的企业联营一方为上海市市属企业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8、有多个主管部门的企业,按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审批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定和δ经批准而擅自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罚。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除个别确系情况特殊的企业,允许以年或季为综合计算工时外,一般均掌握在以周或月为平均综合计算工时。由区、县劳动局审批范Χ中对以季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报市劳动局备案。以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经区、县劳动局审核,由市劳动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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