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标准
相关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法定扣除相关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沈阳最低工资标准2014
从2013年7月1日起: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综合保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月最低工资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5元调整为9.8元。
温馨提示: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沈阳市正常工资薪金各项法定扣除标准:
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交通、通讯补贴
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稽便函自查通知: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1997.11.07)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
邮电系统将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职工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人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辽地税发[2001]93号对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保险,均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320号)
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辽地税发[2002]4号和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8〕221号)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双薪。
国税发(2005)9号
[2009]121号一、(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暖气费
(1)《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2)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
(国税发[1994]0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区别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雇员。
2、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的个人所得税分析
●当地有规定扣除标准,则应采用实报实销的方法
●浙地税发(2001)118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9]694号
(2)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4、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财税〔2001〕157号)
(1)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作年限平均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12年计算。
(2)对于企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福利
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辽宁: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单位发放服装
(1)《关于对锦州商业银行发放行服的批复》(辽地税函[2001]64号
(2)单位按照规定的劳动保护范围和标准给职工发放的劳保性质的服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劳动保护范围的各类服装,均应并入个人的当月工资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任何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服装费,均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7、给个人的免费旅游奖励
(1)《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ll号 )
(2)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3)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8、个人截留公司收入
(1)《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2号)
(2)大连五丰船务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强直接截留公司运费收入存入个人存款账户,分期提取和支出,无合法、有效凭证。对其无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视为王家强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
10、个人办学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函[1998]738号)
对于个人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
(辽地税个[1998]48号)
未取得执照按劳务报酬征税。
11,非法从事彩票销售业务而取得所得
(国税函[1998]84号)
一、个人发售幸运彩票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未能对其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对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法彩票业务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2,劳务报酬所得地区和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
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毛阿敏偷税行政诉讼案
1998年10月,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995年4月至1996年1月间,毛阿敏先后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河南省安阳市、浙江省嘉兴市等地参加的15场演出中,采用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签订8份假演出协议或者共同填制虚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手段,偷逃税款27.11万元。据此,依照有关法律,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合计81.33万元。
接案例29
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毛阿敏要求公开听证。但税务机关听证后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处罚程序合法,因而依法予以维持。毛阿敏仍不服,于1999年2月8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事隔3个多月之后,毛阿敏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本案管辖权和听证权分析
分析:
1;管辖权为何在浙江嘉兴。
2;为何两次听证。929--1023
3;处罚三倍是否过重。扣缴义务有一倍罚款。
4;行政诉讼为何撤诉。
5;毛阿敏与扣缴义务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毛阿敏是否应该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负责
分析:国税函[1998]205号
1998年11月27日《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纳税人采用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不适用(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而适用征管法偷税处理。
(国税函(1998)172号)
1998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扣缴义务人应扣而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且纳税义务人又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一律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7条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规定执行,对纳税义务人不再追缴税款也不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
13,董事费所得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征。
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4,关于代办费征税问题
《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2]359号)
联通本溪分公司将其销售移动电话卡业务委托给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并返还佣金。都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月佣金收入为一次。
15,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6,稿酬按次征收规定
(一)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在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分别计税。
(四)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为一次。
(五)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17,特许权使用费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
《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57号)
安徽省“三相组合式过压保护器”专利的所有者王某,因其该项专利权被安徽省电气研究所使用而取得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陆小军案
18,剧本使用费
《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拍卖文稿所得
(国税发[1994]089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的争议
2001年9月,苏州市张先生向李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总房价为158000元,李先生不负担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税费,一切费用由张先生承担。合同签订后,房、款两清。
税务机关要求李某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认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由李某去交。李某将张某告到法庭。
虎丘法院判决:个人所得税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1;涉税合同应尽可能详细;
2;法律不保护违反法律的合同。
21,赌博所得
《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你省江门市周某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江门市周某在澳门葡京娱乐场摇老虎机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福彩奖金所得税争议
2002年6月10日,天津市塘沽区的孔某在塘沽购买了5注彩票。摇奖后,孔某中了一等奖,单注奖金为3449元。领奖处扣缴了孔某20%即3449元的个人所得税。孔某认为不应交税,于是将福彩发行中心告上法庭。
问:法院应如何审理?
分析:
本争议源于对偶然所得“次”的理解不同。
中奖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它以每个单项所得为一次,本案中应以每注为一次,而不是每人所得为一次。
但对于偶然所得次的理解有岐义,应请示总局。
总结:
1;法律无明确规定,以承诺为依据。
2;如工作中遇问题不明确一定要向上级请示。
3;法院不应受理.
复议前置管法:第八十八条
23、传销员税务管理问题 国税发[1997]92
传销员与传销企业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对其从事的从企业购买产品后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征收有关税收。
24,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
个人取得执照和未取得执照连续从事医疗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地税个[1998]47号转发,
各地可参照30%的行业利润来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并确定具体的征收方法。
25、无锡首例个人捐赠税务官司
2003年6月至12月温州余成锡通过诉讼取得了无锡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0万元,2003年6月17日他到北京市红十字会一次交付了价值200多万元的捐赠物资。但该房地产公司在支付赔偿金时扣缴了余成锡的个人所得税43万元,2004的4 月,余成锡向无锡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申请退还扣缴的税款,分局不同意全额扣除,余成锡起诉税务机关要求退税,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问: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判决:
根据国税总局的批复,2004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国税函[2004]865号批复,原告败诉。
争议问题:
1;是一次性捐赠还是三次捐赠。
2;捐赠凭据如何确定?
余成锡提交的有关凭据不符合税法的规定,要求其提交符合财税[2001]28号文件规定的捐赠票据。
总结:
1;现阶段捐赠存在的问题。
2;实物捐赠价格如何确定?
3;国家局文件(2004)865号问题。
4;遇疑难问题应请示。
5;执法机关应理解善意的疏忽。
国税函〔2004〕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苏地税发〔2004〕1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二○○四年七月二日
个税应扣未代扣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
税务机关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6,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
不竞争款项是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7,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05〕45号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纳税申报就是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收入明细报告表》中,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