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企职工工资标准是多少
国企是国家单位,在国企上班就是人们常说的铁饭碗。2017年国企单位的工资标准有所提高,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2017年国企职工工资标准,欢迎大家参考。
国企职工工资标准
北京发布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建议正常经营企业涨薪9%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了今年北京企业工资指导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9%,已经连续3年下降。建议企业最高涨薪不超15%;最低涨4%,这一下线比去年上涨了0.5个百分点。本市各企业均可参照指导线调整职工工资水平。
据介绍,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形式发布,分别为基准线、上线(预警线)、下线。这三条线分别对应企业工资增长的一般、最高、最低幅度的指导意见。
根据新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般水平(基准线)为9%,比去年下降1.5%。也就是说,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记者发现,对比2013年以来本市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上涨幅度已经连续三年有所下降。“企业工资上涨的幅度主要与经济运行指标有关,之所以下降,也是受到近两年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
对于前两年效益增长较快、2016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高于上线(预警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今年的工资增长最高水平为15%,比去年下降1%;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今年的最低水平为4%,比去年上涨了0.5个百分点,成为近三年来的首次“逆市上涨”。“这是因为这条线涉及的一线职工较多,企业应当消除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缓慢的普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该负责人称。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根据当年经济发展调控目标,向社会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的建议,企业工资指导线本市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其主要作用是为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对国有企业实现工资总额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当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述岗位人员工资增幅应高于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增幅,普通职工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
2016国企工资改革:去年国有企业员工工资增长14%
去年,尽管中国经济增速创下了25年以来的新低,但随着政府推进措施提升收入和消费,以降低对重工业的依赖,薪资增速却有所加快。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去年中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增长了10.1%,至62029元人民币(9410美元),为2011年以来首度出现加速增长,也超过了2014年9.5%的增幅。该数字不包括1.9亿自由职业和部分私营企业员工。
在中国将经济重心从制造业和建筑业转向其它领域之际,决策者们上调了最低薪资,并给予公务人员更大的薪资增幅,以此来鼓励相对富裕的民众在电影票、智能手机等方方面面增加消费。周三发布的数据显示,中国5月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企稳,仅略高于50的荣枯分界线。
还有迹象显示了就业市场的韧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国有企业虽然裁员,但留任的员工薪资有所上升,而部分离职人员进入了新兴的民营行业。这对于希望在僵尸企业削减过剩产能的决策者而言,无疑是好消息。
但是,薪资的快速增长似乎难以持续,即便是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也在3月份表示,最近几年,薪资增幅快于劳动生产率的增幅,此种状态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3月份接受彭博新闻社调查的经济学家们预计,收入增幅将有所降低。
到目前为止,状况还不错。根据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今年,新增就业岗位数量超过了决策者的目标。4月劳动力需求维持稳定,平均每100个求职者有112个空缺岗位。
统计局的数据还显示,国有企业员工数量从2014年的6310万降至了6210万人,可能是一个好迹象。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员工工资增长了14%,高于2014年8.8%的升幅。
法国巴黎银行驻北京的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表示,薪资增速加快、经济扩张步伐放缓一般不会同时出现,这显示了其中至少有部分增幅是其他因素所致。其中之一是:国有企业员工以往通常都会获得工作餐补贴、日用品礼券,但在政府的反腐措施之下,许多雇主都取消了这些补贴,陈兴动表示,它们很可能以上调工资的方式来进行弥补。
国企的重要性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其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大举进攻中国市场,各种洋货猛烈冲击国货。尽管民营经济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在技术、质量、规模等方面的显著差距,尚不能与跨国公司抗衡,而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抗衡跨国公司的生力军。如彩电行业曾是进口产品最多的市场,但是1996年四川长虹等大型彩电公司在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向外国名牌展开市场争夺战,一举打破了大屏幕彩电由外国名牌主导的格局,以致长虹的“红太阳一族”大屏幕彩电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
再次,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和建材等重要产业中,我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金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其中,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近几年,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当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一是大型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销售额
国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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