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1998]313号
发布日期:1998-7-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实行以来,针对执行中存在的关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使用管理及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现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与管理:
1、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2、凭证的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制定的凭证式样)应严格按以下要求填列。
(1)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姓名;
(2)纳税人经济类型:暂不填写;
(3)扣缴义务人:填扣缴单位(人)名称;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税种:填“个人所得税”;
(6)纳税项目:按征税项目填“劳务报酬所得”及所列举的28个细项中的具体项目名称:
(7)课税数量:填人数;
(8)计税金额:填应税项目的计税金额;
(9)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填写;
(10)扣除额:填写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
(11)实缴金额:按税法规定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12)在备注栏详细注明纳税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情况;
(13)扣缴单位加盖企业代码章。
3、“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领、销。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领取凭证时必须使用《票款结报手册》,并登记领发时间、领取数量(一般为一至二个月的使用量)、起止号码,双方相互签字盖章;每月扣缴义务人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报查联、存根联、作废凭证(全份)、未填用的凭证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向税收会计人员或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缴销核对手续,清点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报查联、作废凭证(全份)交征收机关备查。
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对扣缴义务人因管理不严发生丢失或虚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每次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对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照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损失的扣缴义务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人及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汇算清缴;
1、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次年1月份内集中受理纳税人上年度预扣税款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办理退税时,需按税务部门规定按年申报、分月(次)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提供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资料并填写退税申请,由原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3、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办理补税的,可由纳税人在原税务机关中任选一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
4、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税申请后,按照退税管理的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五联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办理退付税款现金手续。
5、税务机关应于次年一季度内办理完纳税人的退付工作。
各区、县局在贯彻本通知中,请个人所得税主管科室与计会科加强工作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将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