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补贴办法的具体内容(2)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核定、划转,列入单位住房基金。具体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办制订。
第六章 开支渠道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住房补贴开支,应遵循“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现有资金来源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市(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首先从本单位现有的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出具报告向市(区)财政提出申请,财政根据其收支情况,核定其从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费收入、其它收入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文,对行政单位住房基金缺口较大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须完成职工家庭住房状况普查,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并抄报市(或区)房改办备案。
第十七条 单位将住房补贴对象填表汇总,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送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或区)房改办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私房翻建和大修理需领取住房补贴时,向市或区房改办申请,经批准后到市或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住房补贴方案,经职工(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有主管部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企业住房补贴需从成本中列文的,须报同级财政审批。
第二十条 中央、部、省属驻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