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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

刘丽分享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让人震惊,也让人叹息,这个事件的出现说明了社会还有我们很多值得我们留意的事情。小编整理了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杀人案始末,欢迎阅读!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事件

  辱母杀人案 于欢姑妈讲述案情细节:警察来后又走了

  辱母杀人案。“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讨债者。四人在讨债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苏银霞杜志浩于欢刺死辱母者案情回顾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

  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还不来钱就去卖,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像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有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发上坐着,他妈妈也坐着。两人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那边的人是站着。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警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屋里的人听见说打110,就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然后把我手机摔了,踹了我一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警察来了就直接进接待室了。我一看警察来了,就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我没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我没想到出事,我见警察要离开,就在警车前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轧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就这个时候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警察一块儿进大厅。刚走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了,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警察进接待室之前,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来,他俩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追问

  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追问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

  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追问

  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

  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聊城回应于欢案:对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开展调查

  3月26日消息,据聊城新闻网报道,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聊城市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牵头的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已经全面开展调查。下一步,聊城市将全力配合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人案中的高利贷

  最近微博上热议的“辱母杀人案”,舆论爆炸。但是本文不是来谈这个案子。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判断,根据本人微博调查,50%的人愿意相信高检调查结论/高院判决,23.9%的人相信南周媒体报道,17.5%的人相信当事人口述,4.7%的人相信基层法院判决书,3.9%的人相信微博大V言论。事实如何,相信应该有清楚的一天,今天,我们来谈谈此案中的高利贷行为。

  高利贷是一个很古老的职业,不管什么时代,不管法律规定它是合法还是非法还是灰色地带,这个行业延续数千年至今不绝,跟卖淫有得一拼。

  根据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舆论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为高利贷。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追讨债务诉诸法律是没有用途的。

  目前民间的高利贷,一般就是月息10%,跟山东聊城案中的一致。应该说,高利贷行业让一些难以取得资金的民间借贷行为得以存在(反正你也没法禁止),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是,由于高利贷利息较高,债务人如果换不上贷款,在催讨过程中极易发生非法犯罪行为,负面影响也比较多。

  对于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人案,许多高利贷行业人士表示,这个事件是高利贷行业的一个污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对于已经归还数倍本金的债务人,一般也不会以极端方式对待(假若有性器官侮辱等)。高利贷行业确实存在不少暴力催收的行为,应该说,目前暴力催收还比较多。但是最近这几年,因为暴力催收不可控的因素太多,尤其是执行人员大多是社会底层人士,文化素质较低,经常采取各种极端手段逼迫债务人,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反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比如在催债过程中伤人、伤人致死等行为屡次发生,不仅钱收不回来,还要赔钱。因此,行业内一些资深老司机目前已经摒弃这种黑色的催收方式。

  山东聊城,可想而知,应该处于高利贷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收债老板聘请的地推团队,以底层人士为主。发生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既是偶然,也是必然。许多人问为什么没有警察来管。实际上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公通字【1992】50号,1992年4月25日),地方公安机关在高利贷催收过程中,只要没有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很难出警,这也导致了消极治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高利贷催收中可能产生的影响治安的行为警惕性不强。本来这个文件出发点是禁止公安帮忙讨债,结果却为讨债开了个口子。实际操作中有许多自由裁量,尺度很难把握。

  去年热议的裸条借贷,也是一种高利贷。可以这么说,这几年金融自由化,许多高利贷借着普惠金融的名义大行其道,而且基本上毫无监管。山东发生的事情,相信后面在别的地方还会出现,应该还不少。未来几年,是高利贷催收治安案件的爆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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