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名词解释_概念定义_处罚案例
窝藏罪的名词解释
窝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罪的概念定义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我国,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该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窝藏罪的处罚案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为在逃犯租房
男子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窝藏罪获缓刑三年。
交朋友重义气值得称道,但帮要帮对地方。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朋友是在逃犯,还“有情有义”的帮朋友租房隐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凯杰犯窝藏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凯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当月10日,崔伯路被抓获。
被告人胡凯杰庭审时说:“我太郁闷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租房广告,我就把广告扯下来交给崔伯路的,我让他联系,他手机没有电,就用我的手机联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凯杰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凯杰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窝藏罪的法律认定
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行为是在被窝藏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窝藏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窝藏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窝藏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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