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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左亦鲁《原旨主义与本真运动——宪法与古典音乐的解释》有感

晓晴分享

  编者按:音乐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共性?《原旨主义与本真运动——宪法与古典音乐的解释》一文探讨了这个问题,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读后感吧!

  我曾一直思索这样的问题:在我看来,法律和音乐同是客观而理性的存在,因为文字和音符会将法律或者乐谱的骨干毫无保留地固定下来,但是,人们欣赏音乐和法律的态度为何截然不同呢?法律条文往往读来是枯燥乏味的,解释起来也是破费心思,但人们还是会将条文掰扯开来细致地求索;而音乐常被人当作是放松情绪的方式,很少有人仔细分析乐曲的结构、逻辑,通常只听取音符连接后表达的旋律,其实是比较可惜的,尤其是对于巴洛克这般以架构严谨之美著称的音乐作品。后来我想,大概是因为运用的目的并不相同,法律的解释总须尽可能地客观理智,排除主观感情;而如何理解音乐,通常是见仁见智的事情,毕竟“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只要不理解成“哈利波特”,都不算过分。法律的解读往往会被用来解决尖锐的现实问题,法律案件也如同热带雨林一般复杂,须得有适当的工具——法律解释,才能在其中游刃有余地探险。

  事实上,抛去显而易见的不同之处,音乐与法律还是具有许多的共性,这是十分值得引人深思的,尤其是在法美学所受关注愈发广泛的现代社会。比如说法律与音乐都需要经过演绎或解读的过程,再比如说,在演绎或解读的过程中,二者都曾出现过各自的“文艺复兴”或者说“返古运动”,这样的主张在法律中称为“原旨主义”,在音乐中则被称为“本真主义”。

  左亦鲁博士《原旨主义与本真运动——宪法与古典音乐的解释》一文中,就介绍了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和音乐演绎的“本真主义”,探讨了原旨主义派与活宪法主义派、本真派和浪漫派和谐相处的可能性及方式。此篇文章连注凡八千余字,语言平实而又显优美,言辞流畅自然,读完不仅能感受到左亦鲁博士深厚的法学知识与音乐修养,更是被其所描绘的法与音乐的深刻关系而深深震撼。作为一位法学学子及音乐爱好者,遂写下一些启发与感想,希望能在探索法与音乐之美的过程中有所收获。

  【解释与演绎的必然性】

  当我们讨论法律与音乐不同的解释或演绎方式之时,首先应当考虑为什么二者有此必要。犹太教法典的编纂者曾说: “如果你要理解无形之物,必须仔细观察有形之物。”语言承载法律精神,音符记录音乐思想。然而语言的内涵并不严密,更不要说成千上万个字组合起来之后,其具体所指究竟为何就更容易引发分歧。乐谱是固定的,但是音符并不会发声,它们需要将乐器当作话筒,而乐手们就是发言者。且不说不同的乐器的音域音色各不相同,就是同样的一种乐器,也会因材质的不同而有细微的差别。再加上发言者们的演绎——乐谱在被创造之初,听起来到底是什么样?恐怕,只有问作曲者本人才能知晓了。

  正是由于潜在的多样性,解释与演绎的作用才显得无比重要。对于法律而言,这一点更是紧急,因为不当的解释也许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音乐演绎者们则更像是在山野里耕田,彼此完全可以互不干涉各自拓荒,只有不经意间两块领地触碰之时,双方的争辩才显得真实而有紧迫性。

  【原旨主义与本真主义:都是循古,有异有同】

  实际上,在美国宪法领域,关于原旨主义的探讨早就有之。在著名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审判之时,关于立法者原旨是否应当被着重考虑的争议就曾十分激烈。然而,法律解释者们在解释原旨主义时,强调的往往是追寻立法者们的精神、探究立法时的社会背景,这些都可以说是“无形之物”。也正因为如此,追求原旨的过程本就带着一些主观色彩,如果用力过猛,很有可能跌出法之基本理性,得到的会是带有强烈臆想色彩的结论,而解释者们还会沾沾自喜,以为触到了立法者的先贤之光。这对于原旨主义者来说应当是想极力避免的结果。

  与之不同的是,音乐演绎者们在循本溯源的过程中采取的更多是一些客观的手段。例如,制作、使用与当时材质相同的乐器;严格按照乐谱标记进行演奏,不省略一处空拍,不多加一处颤音,不忽视一处速度标记。假设这些客观措施都能够尽可能地尽善尽美,那么现代人和先贤们演绎同一曲谱子最大差别可能会出现在哪里呢?也许就在技艺和感情了吧。

  实际上,无论是活宪法派和原旨主义派,还是浪漫主义流派和本真主义流派,基本上所有人的目的都是统一的——实现立法者(作曲者)的真正精神。但是在如何实现的问题上,双方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我们可以这么理解,活宪法派和浪漫主义派在解释法律或者演奏乐谱时会加入自己的思想,并且根据他们的观点,这些思想有助于重现先贤意志;而原旨主义派和本真主义派,则选择执着地追求“昨日重现”,且寻求的措施与手段也是来自“昨日”,如上文提到的时代背景与古乐器。

  两条道路的发展趋向也十分有趣。正如上文所言,在循本溯源或者活学活用的过程中,其实都很容易出现过犹不及的结果。著名的指挥大师卡拉扬,不少人认为他太过喜爱辉煌宏伟,也经常会因追求这一效果而擅自增加管弦配置;再如古尔德(Glenn Gould),他能够将巴赫演绎出惊人的效果,却也会被批评无论弹奏什么都像是在弹奏巴赫,因为他的演奏方式与巴赫的曲谱相融之后产生了鲜明的个人风格。这一点笔者十分赞同,如果你能够听一听古尔德演奏的莫扎特钢琴奏鸣曲No.13 in B-flat Major,有可能也有这样的感觉。解释法律和演绎乐谱的过程也许会伴随鲜花与掌声,也许会招致质疑与愤怒:这还是我们的法律吗?这还是亨德尔和莫扎特吗?

  而现实中,本真运动的运作情况并不乐观,正如作者所说:“本真运动却被打成了‘激进派‘,浪漫派仍被视为传统的捍卫者。”其实这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一件事情:在现代社会中,变通者成为了守护传统的砥柱,而传统者或者说本真者,总是会被贴上“激进”的标签。虽然在浪漫派中,也有一些他们不愿意承认接纳的激进分子,比如斯托科夫斯基,作者在文中提到斯托科夫斯基“以明目张胆修改乐谱著称......认为 ‘贝多芬和勃拉姆斯根本不懂乐器’” 。其实我们可以看出来,无论是本真主义者还是浪漫主义者,绝大部分人都在极力避免走向极端,也不愿接纳极端者,“坚定却低调”是他们实现主张时遵从的共识。

  【仿古与革新:能否握手言和?】

  “原旨主义者对活宪法主义者的主要批评就在于,后者其实是通过法官造法和司法能动推行激进平等主义的纲领。”可能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活宪法派与原旨主义派在宪法解释的问题上总是水火不容,即使是在拥有最高解释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几位大法官们的倾向也可能完全不同。斯卡利亚大法官就是原旨主义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说“宪法是好的,老的,死的(the good, old dead Constitution)”。而与其同期的大法官们可并不都这么认为。

  但在音乐领域,本真主义派和浪漫派虽不至于互相认可,倒也并没有过多的尖锐碰撞。究其原因,法律和音乐是完全不同的。为了实现人所赞许的公平正义,有时我们必须寻求法律解释的途径,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可以出现本质上的分歧。也许在学术讨论的范畴之内人们尚可以持有安全迥异的观点,然而在司法实践之时,“法律应当如何解释”甚至会关乎公平正义是否会被扭曲。至于音乐,每个演奏者其实完全可以秉持着不同的演奏方式,他们可以拥有独特的演奏逻辑而不用去在意外界的品评,因为他们手中的弓弦并不是法官之锤——他们完全可以在自己的逻辑中演奏音乐,喜爱的人会拥簇欢呼,不喜爱的人可自行离开。音乐不审判,不评价,不定是非曲直,无论是哪一派别的演奏者,都不用因惧怕拷问人之灵魂而怯于演奏、踌于表达,从这一点上讲,法律恐怕只能也只应艳羡音乐的自由。

  【殊途同归?归向何处?】

  在美国宪法解释的各种运动中,原旨主义在某些方面走得已经比活宪法主义更为顺利,即如作者所言“原旨主义的理念甚至已被提炼成一条条具体可操作的释法指南”。对于原旨主义者来说,这样的一条道路能让他们尽可能便捷、规范地触及先贤本意、集全力实现他们认可的法律正义。活宪法主义在这一方面走得还不够远。究其原因,大概就是因为“活(living)”这一字眼。现世的变化、具体的情节都可能会影响到宪法解释,活宪法主义与实际案例的联系要远远紧密于原旨主义,因为他们的主张与法律的运用实际上同根同源。这也就是为何活宪法主义主张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却很难给出具体的操作方法。在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上,原旨主义的追随者们大可以拿着地图,筹谋自己的道路与征程;与此同时,活宪法主义者的地图也许还没有制作出来,或者说沿途出现的新草新木,都有可能成为地图上的新标识。

  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破旧立新的难题。哪些应当丢弃,哪些应当保留,甚至哪些在不慎遗失之后还须尽力找回,这些问题都会牵涉到事物此后的发展态势。音乐和法律,在溯源和向前的时候,也是要找寻其中的平衡。

  我们在前文就已经谈到过,不论是对音乐的演绎还是对法律的解释,各派都有着相同的奋斗目标。斯托科夫斯基那般完全脱离原旨的人物毕竟是在少数,大多数人或主张向前看、向后看,其目的都是为了贴近“正确”。这种目的,在法律中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平正义,在音乐中我们可以称之为“美的感受”。在不同本质的帐幕后运筹帷幄的主张者们,是否都归向了心之所向呢?在法律而言,这恐怕会是充斥着无穷无尽的争辩与磕绊的漫长道路,用法之精神作利剑锋矛方能不断披荆斩棘;在音乐而言,此般种种辩驳怕是会化作无趣的执拗,反而误了音乐之美,我们只需拾桨划舟,慢悠悠地走向各自的“茵尼斯弗利岛”便可了。

  作者| 楚亦斐

公众号|新语莘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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