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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能生二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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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夫妻能不能生二胎?是不少重组家庭比较关心的话题。再婚夫妻生二胎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再婚夫妻能生二胎吗,欢迎阅读。

  再婚夫妻能生二胎吗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再婚二胎生育规定

  一、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孩子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5、夫妻五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6、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面三刀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

  凡审核批准再生育子女的,除抱养又孕或者女方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之外,生育间隔期限应当在四年以上。

  二、申请二胎生育指标的程序:

  1、符合以上6项条件的夫妇可以申请二胎生育指标;

  2、申请人须持双方单位的介绍信(写明年龄,婚姻状况,单位是否同意本人申请上报),个人申请(须签名,按指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第一个孩子的户口复印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复印件,属于病残儿的附加县级以上医院鉴定书,收养第一个孩子的证件到办事处审核;

  3、经审核后到办事处领取二胎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于第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报街道计生办;

  4、街道计生办研究后,于每年三月份,七月份和十一月份写同局面报告上报区计生局进行审批。

  三、其它省市再婚生二胎的政策

  湖北省再婚二胎生育政策

  湖北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个政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二婚都换了人以后可以再生育,先离婚后复婚生育的,视同初婚,所以适用初婚的政策。

  复婚和再婚是不一样的。复婚是指初婚的夫妻离异后又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再婚,指原来的初婚夫妻离异后,各自又组成新的家庭。

  农村夫妻初婚可生育二胎的有9个政策: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经申请可以再生育一个;

  3,男到独生女家落户;

  4,双方都是归国华侨;

  5,夫妻一方是二级乙等以上的伤残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

  7,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过计划生育的医疗鉴定小组鉴定后,经申请可生育一胎;

  8,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9,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二胎产假多少天

  二胎产假多少天?修改后的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意味着,无论是生育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

  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各地相继开始修订地方计生条例。目前出台新计生条例的13个省份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时对产假和男性陪产、护理假做出一定调整。其中,福建产假最长,可休180天;山西、安徽、江西、山东、四川、宁夏6省份,产假为158天,而天津、浙江、湖北、上海4省份,产假为128天,相差近两个月,广东产假为178天;陪产、护理假方面,广西和宁夏假期最长,为25天,天津、山东则仅有7天。

  二胎产假规定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仍属超生。

  2、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丈夫陪产假增至15天。

  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5、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

  6、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7、取消禁止招录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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