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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

小兰分享

  入职体检既是对员工身心健康状况的全面了解,也是单位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入职体检费应由单位还是个人来承担?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 ,一起来看看吧!

  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解答

  入职体检费到底应该由谁承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再实践中分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直接收取体检费,安排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直接收取体检费的行为时违法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二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第一条指出,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用人单位不能收取体检费用。这种情况下的体检费用是用人单位招聘费用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要求入职者进行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承担。

  这种情况其实与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一样的,因为用人单位指点或者是中介机构指定某家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那么体检的行为是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承担。

  第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并要求体检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通知求职者已经入职了,再行要求求职者进行体检的,该体检按用人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那么该体检的行为也是招聘活动的一部分,体检费就是招聘费用的一部分,该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要求提供体检被告,并未设定其他具体要求的,体检费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用人单位不对求职者做具体的要求,比如指定医疗机构、制定收费人员等的行为,那么体检费用的处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如公司规章制度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公司的一贯处理原则处理。

  入职体检费用谁承担相关案例

  来源:《人才资源开发》2009.10

  体检后不录用要求返还体检费

  案情:2009 年2 月11 日,曹先生收到某信息公司的面试通知,随后分别参加了该信息公司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获得通过。2 月16日,曹先生接到信息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并按照公司的规定提交了个人材料、工资卡账号以及原公司的离职证明。2 月18日,曹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了医院的入职体检。2 月20日,信息公司通知曹先生不予录用。曹先生认为,信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决信息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其录用,并要求信息公司返还其体检费100 元及交通费600 元。另外,曹先生要求信息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 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信息公司向曹先生支付体检费100元,驳回了曹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析:公司享有对应聘员工是否录用的决定权。在曹先生面试及体检后, 信息公司对曹先生决定不予录用并无不当。对于曹先生要求信息公司录用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的行为, 求职者可依法要求赔偿。至于员工的入职体检费应由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本人支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判断。由于曹先生的本次体检是在接到公司的入职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后,按公司特定要求参加的,已成为公司招聘过程的一部分, 体检费用理应计入公司的招聘成本, 所以法院支持曹先生要求返还100 元体检费的诉讼请求。由于曹先生没有提供相关交通费支出的证据, 要求信息公司赔偿10 万元精神损失费明显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所以这些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编辑周俊

  · 就业与保障2012年5期

  招聘中的体检费究竟应由谁来出

  2012年春节刚过,李先生便第一次来上海找工作。他被一家中介公司带到曹杨路一幢商务楼办公室里。工作人员表示,必须先做体检才能入职,让他去上海浦东的一家医院。在付了297元体检费做了一套体检后,中介公司却对上岗一事含糊其辞,一拖再拖。直到李先生在中介门口看到十多位同样遭遇的求职者来“讨说法”,他才明白自己被骗了。请问:招聘中的体检费究竟应由谁来出?

  严慧芳: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不经正规医疗机构,自行对应聘者进行体检,并直接收取体检费用,无疑属违法行为。原国家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招聘中的体检费用,因为这里所指的体检费用也是公司招聘费用的一部分。为此有关部门还曾专门发过一个文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款、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费、培训费、体检费等任何费用”。

  求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其目的在于通过劳动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他们缴纳招聘中的各种费用,会造成经济负担的加重。更有甚者,有的求职者交钱体检后,因体检没过而未录用,白白丢了体检费,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当然,用人单位或中介公司可在招聘时要求应聘者提供权威医疗机构的体检结果,但是不指定具体的体检医院,用人单位或中介公司也不向求职者收取体检费用,这是另一回事。

  但是,像案例中的中介公司那样,指定求职者去浦东的一家医院体检,虽然体检费由医院收取,但实际上已经属于公司的招聘行为。既然属于公司的招聘行为,这笔体检费用就应列入公司正常的招聘成本,或者由中介公司出,或者由用人单位出,总之不应由求职者出。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求职者也不必一味自认倒霉,而应当勇于伸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 保

  法律规定:

  1、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

  (劳部发[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实行自愿组合。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贯彻《劳动法》,加强对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基本权利的宣传。要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录用职工过程中一切形式的歧视行为,鼓励劳动者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平等参与竞争。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2、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442号 1995年11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参加其它招聘洽谈活动时,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向个人收费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如需进行招工、招聘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和《关于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228号)的规定。凡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招工、招聘洽谈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四、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审核用人单位举办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时,必须按照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凡属审核不严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各单位将此《通知》立即转发到所属单位(企业),并认真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入职体检项目

  一般项目

  1.抽血

  化验 (均使用一次性真空负压采血管)

  2.血常规18项

  检查有无贫血、炎症、血液病等。红细胞数目(RBC)、白细胞数目(WBC)、血小板数目(PLT)、血红蛋白(HGB)、中间细胞数目(Mid#)、淋巴细胞数目(Lymph#)、粒细胞数目(Gran#)、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平均血小板体积(MPV)、红细胞分布宽度(RDW)、红细胞压积(HCT)、血小板分布宽度(PDW)、血小板压积(PCT)、淋巴细胞百分比(Lymph%)、粒细胞百分比(Gran%)、中间细胞百分比(Mid%)共18项检查结果 。可以发现贫血、炎症、止血异常、血液病和肝、脾的病变及临时性感染。

  3.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ALT)检查肝功能最直接的指标

  4.血型

  血型检查

  5、胸部透视也就是常说的X光检查,主要是肺部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这里要提醒那些计划怀孕或已经怀孕的人群,不要做胸透,这对孩子对健康有副作用。

  6、内科检查主要是医生进行按压、听诊检查心、肝、肺、脾、肾、胆囊进行系统检查。

  7、外科检查医生通过看、触摸检查皮肤、脊椎等是否有病变。

  8、血尿常规血尿常规检查

  科室项目

  1.心电图

  检查心脏最常用的方式。心电反应性疾病检查尤其对心律失常是最准确的诊断方法,对心肌缺血和其他非循环系统疾病,如低血钾和甲亢也有一定的诊断意义。

  2.胸透

  心、肺、膈疾病检查

  3.以下任选一项

  A.内科

  心、肺、肝、脾、胆囊、神经系统检查等

  B.眼科

  视力、眼睑、结膜、眼球、色觉、眼底、裂隙灯检查等。其中通过裂隙灯检查可以发现全身其他部位病变所引起的眼底变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实验室检查

  乙肝五项(由乙肝表面抗原调换)

  确定是否感染乙肝病毒及是否对乙肝有免疫力,提示病毒是否复制。

  2009年12月29日上午,卫生部就体检中乙肝病毒检测有关问题召开了媒体通气会。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拟于近期制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即乙肝两对半)检查有关政策。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限制入学、就业的条件。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就业时受到限制和不公平待遇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影响他人健康进行了周密论证、慎重决策,拟于近期制定此项政策。

  目前国家已经全面禁止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在体检中要求两对半项目(即乙肝五项),只要求肝功能正常即可。

  可是目前还有一些小公司会有这方面要求,如遇到这方面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在世界上,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任何行业,这个是中国的认知目前与国际上对乙肝认知的一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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