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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6篇

美怡分享

  宪法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欢迎借鉴参考。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一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二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成了宪法修改的重大历史任务,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作为行政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及《监察法》的意义不仅为了自律更为了用好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公民权利既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又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狭小;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之权,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些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以自我意志办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很高,对当前法律体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统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统一的法制是正确解决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的精神统一,代表着一个有序治理的社会,意味着公平正义的实现,体现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只有法制统一,法律才能真正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统一的行为准则。当然拥有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后,作为公职人员,我们更应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总之,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与平衡。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始终牢记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精神,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只有为人民谋取幸福和安宁的义务,没有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权。这是我们神圣的宪法责任,也应是我们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三

  按照市纪委监委和市安监局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的要求,通过聘请专家讲座、个人自学、知识测试等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学习了解。这既是对宪法、监察法的一次知识学习,也是一次贯彻宣传,让我们广大机关干部深受教育,更重要的是要用宪法精神引领工作实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中华民族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其本质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保障个人私权利,达到个人自由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动态平衡。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发展,国家也对宪法进行了及时修改,为监察法的出台提供了遵循,体现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宪法的修改遵循了严格的程序,体现了至高无上根本法的地位。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步,全面提升了法治化的理论水平。就公民个体而言,维护宪法的权威即是维护自由和秩序。

  已颁布实施的监察法,及时将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监察对象涉及到所有公职人员。

  为了更好地深学细悟好这两部重要文件,作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深刻认识宪法和监察法修正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加学好遵守好宪法和监察法的自觉性。二是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要义,力争将其主要内容学懂学深,用宪法精神引领工作实践。三是要学以致用,在学习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持安全执法人员自身的先进性,做到带头知法、模范守法、规范执法,为建设安全稳定的大荆州贡献自己的力量。四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第十九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实际,积极参加党组织各项活动,时刻牢记宪法法律、党纪党规和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要求,组织参与宣教月活动的各项规定动作,不断改进思想纪律和作风,做一个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湛、素质全面的新时代安监人。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国家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在国家法制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工作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

  作为基层党员干部,必须要强化法治思维开展学习,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学促进、以学促干,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

  要提高政治站位,做到政治过硬。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筑牢“四个意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认真学习党纪党规,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提高从政道德和个人修养。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要强化学习锻炼,做到能力过硬。要具备“四种思维”。要有发展的战略思维、要有探索的创新思维、要有科学的辩证思维、要有清晰的法治思维。要加快知识更新。要提高专业素养,努力在实践中增加才干、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和视野,着力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着力克服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要真抓实干。干事创业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不耍“嘴皮子”,不脱离实际,不人浮于事,切切实实做到摸实情、出实招、干实事、见实效。

  要不断改进作风,做到履责过硬。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必须拿出坚如磐石的决心、坚不可摧的意志,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坚定不移地抓从严治党工作。干事创业,关键在人,要出成绩,贵在精神。精气神,外在的是工作作风,内含的是责任与担当。要做到勇立潮头有拼劲。克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错误思想,摒弃得过且过的“混日子标准”,要拿出“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的劲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转变作风,主动到群众中,了解群众需求,收集群众意见,善于从群众的智慧中吸取营养,转化为改进工作的措施,真心实意服务好群众。

  在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中我将坚决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监察法》的权威。

  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六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筑梦新时代,迈向新征程,我们的党和国家正不断完善法制建设,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提供有力保障。下面我谈谈我在学习《宪法》和《监察法》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宪法修改,确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历史不断前行,法治建设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但自上次宪法修改已过了14年,随着14年来的发展,我国现有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宪法》根据新时代新形势下中国监察体制机制的切实需求,正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我深刻意识到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举措,是顺应形势、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部署,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信心。

  监察法,为反腐败立法,实现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即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因为这一条款不仅扩大了监察范围,还整合了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弥补了现阶段我国监察体制存在的明显问题,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比如,原来一些非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纪不能处分,政纪里面没有规定,是一个监督空白,但是现在监察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让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更牢,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沿着正确的方向越行越远。

  监察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方针,是各级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启明星”。《监察法》总则第六条是监察工作方针的规定。开始我不是很明白为什么这三条方针所体现的意义,但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我对这三条方针有了更全面而深刻理解。它们是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切实体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是“不敢腐”的震慑,是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执着狠抓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不能腐”约束,形成监督合力,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机制,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不想腐”基石,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挖掘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优秀品质,由里及外,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国无纪,民无生。《宪法》和《监察法》是我们党是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定心丸”是实现伟大梦想,凝聚全民信心的“主引擎”;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定星盘”。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时刻以“打铁还需自身硬”来要求自己,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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