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同志一向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近两年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更反复强调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从法治中国的目标、路径和方法等层面提出了全方位的战略构想。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希望对你有帮助。下面小编整理的党员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欢迎借鉴。
党员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一)
以来,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他当年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在宁德,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思想值得我们认真学习领会。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同志曾就建设“法治浙江”指出,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关系。
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本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以来,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在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问题上,同志强调,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他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制度,利用个别案件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以来,同志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同志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
在依法执政问题上,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面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以来,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是严明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要为发展服务、要有地方特色、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体现时代性。同志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他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关于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地位,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政府依法行政,同志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中,同志提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以来,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同志指出,当前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要通过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普及公民的法制教育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作用,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在浙江工作时,同志提出,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他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他强调: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要从各级领导干部抓起;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体现维护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要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信访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依法信访、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同志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他要求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并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基层群众交流沟通的渠道,有利于面对面地检查督促基层信访工作,有利于发现倾向性问题,深化规律性认识。深化领导下访,必须注重实效,着力在解决问题、提高接访质量上下工夫;要把领导下访与常年接访、定期约访有机结合起来,把敞开式下访与专题约访或调研有机结合。
同志还强调,现在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对许多涉法的问题,应该引导群众到调解组织去调解,或者到司法机关去诉讼,而不应都到党委、政府来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推进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同志强调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模式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同志的相关论述也充分体现了他的务实精神。在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论述中,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就法律实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同志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就发展党内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建立健全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
综上所言,以前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特别是他建设“法治浙江”的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我们要系统研究、深入领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党员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二)
同志一向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近两年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更反复强调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从法治中国的目标、路径和方法等层面提出了全方位的战略构想。在法治中国的实现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2014年2月,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他突出强调了法治与改革相辅相成的协作关系。传统认识上,改革总是对既有制度的变革和破坏,这与法治对制度稳定性的要求形成了直接矛盾,在一些部门和地方甚至存在以改革为借口突破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在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国家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一些严重左倾教条式的禁锢,当时以改革为矛刺破旧制度的做法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对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的中国,这种以改革为名违反制度乃至法律的做法危害十分严重,制约着法治信仰的普及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因此从法治与改革的统一性上旗帜鲜明地提出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体现了我国国家治理的现实需求。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实现路径上,将法治要求推进到了思维和工作方式的层面,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运用法治思维,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是否合法作为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依法思考、依法决策。与此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强化法理思维,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理解法律、法规背后的法理逻辑,从而强化自身决策、执行改革事项过程中的预见性,为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关键性的实践基础,实现立法与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法治思维更应强调正确的权力观,依法行使权力、严格约束权力边界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必然要求。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外在的实现方式,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的落实,内需要法治思维的指引,外需要制度的依托。就当前法治方式的实现而言,更为关键的在于解决有法不依特别是权大于法等老大难问题,对特权现象依法严惩,从而保障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促进法治工作方式的有效落实。
二、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强化权力监督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并特别强调了加强制度建设来反对特权的重要性。同志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权力监督思想,2013年1月,他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了新的精辟论断。
毋庸讳言,法治中国建设的突出矛盾就是如何有效依法约束、监督权力,如果权力滥用乃至搞特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法治就难以昌明,也就无法实现政治清明和社会公正。建立严密制约权力的制度之网,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关键性节点意义。对此,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强化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外部监督。我们党历来重视权力监督问题,从各级纪委监督到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对于权力监督的探索一直在不断深入,当前中纪委主导的反腐风暴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权力监督制度的力量。另外,就监督的本质而言,外部监督机制有其制度优势,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是整个权力监督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为了保障人民行使监督权,限制和约束滥用权力的现象,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权力的制度建设。
其次,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越秘密化,就越有利于权力的私有化、有助于权力效力的不确定化。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进一步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将权力公开问题推进到工作的程序层面,强调工作流程的全程公开性。
三、建设法治中国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1945年,黄炎培到延安考察,谈到“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兴亡周期率问题,毛泽东表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2012年12月,在与8个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座谈时提到,毛泽东和黄炎培在延安窑洞关于历史周期律的一段对话,至今对中国共产党都是很好的鞭策和警示;重提“毛泽东历史周期律谈话”,再次强调了建设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各国现代化路径清晰地显示,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多年来的不懈追求。建国6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的人民民主之路越来越宽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环境。
历史实践表明,没有无民主的法治,也没有无法治的民主;民主为法治奠定政治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秩序保障。在此意义上,法治中国建设必然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相辅相成,协同推进,缺一不可。在制度层面上,“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意义—这将有效汇聚人民群众力量,为一系列制度规范的运行提供最为强大的力量支持。法治只有与民主建设相结合,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才能具备不断克服利益牵制、攻坚克难的改革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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