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的一条根本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要科学把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本文试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展开这三个层面,对这两者的关系做一些探讨。
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要求
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这条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内涵在于三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制度基础和制度保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进方向;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则是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保证,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领导核心。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因为它决定着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的根本基础,体现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核心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已经是一个为中国各族人民和全世界公认的不争事实;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讨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人为命题。问题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力量是从什么地方来的?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执政即执政合法性的问题。
执政合法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执政权力的来源问题,或者说权力授予问题。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绝不是上天赋予的,也不是自我标榜的,而是经过长期奋斗取得并不断巩固的。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获得和巩固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的指导,二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马克思主义真理的理论力量同人民群众实践的物质力量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合法性的根本所在。
中国共产党从创立之时起,就把马克思主义作为建党立党的根本依据和行动指南。正如毛泽东所说:“主义譬如一面旗子,旗子立起了,大家才有所指望,才知道趋赴。”“唯物史观为吾党哲学的根据,这是事实。”马克思主义科学总结工人运动的经验教训,充分吸收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优秀成果以及自然科学的最新成果,建构了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在内的科学真理体系,深刻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指导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解放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毛泽东曾经指出,中国的先进分子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也就找到了分析中国问题、探索中国未来发展的钥匙,中国革命的方向和行动就明朗起来了,“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思考自己的问题”,中国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正是因为拥有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能够正确认识中国的社会性质,把握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找到变革中国社会的科学方法,系统阐述中国革命的历史任务、革命对象、依靠力量、领导力量等,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开创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新中国,获得了执政权。
但是,仅仅掌握真理是远远不够的,真理只不过是一种理论力量,而政权则是一种强大的物质力量。掌握并运用真理只能从理论上解决和回答问题,形成理论认识,作出路线方针政策,并不能形成直接的物质力量。真理所具有的理论力量要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必须通过人民群众的实践。马克思早就说过:“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力量转化为改造中国的强大物质力量,并最终形成执政权力,这是中国共产党要获得执政地位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历史在根本意义上是群众自己的事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群众实践的力量是最根本的力量。任何一种政治力量、政党组织的领导力量,从根本意义上讲都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熟知历史发展规律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洞察这个基本道理,创建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深入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充分吸收、体现、引导他们的意志和要求,制定了既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又适应人民意愿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民意上升为党的理论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再用来指导实践,引领民意,广大群众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自觉地而不是强制地、积极地而不是消极地接受党的主张,实现人民意志同党的意志的有机统一,形成巨大的历史主体性和实践创造性力量。中国共产党获得了群众实践的支持,也就被赋予了最根本、最强大的权力,最终推翻了缺乏真理支撑、失去民心民意的旧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政权,并成为新的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以执政党的身份获得了国家的领导权,毫无疑义地确立了自己的执政地位。
这就是说,人民群众的真诚支持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根本基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权力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所赋予的。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政治实体都必须明白,任何权力都不是永恒的,离开真理和民众支持的权力不可能持久。
解决了为什么能够执政的问题,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中国共产党为谁执政的问题,也就是执政的根本目的、执政的核心理念的问题。从权力来源上说,中国共产党执的是中国人民的政。这种权力的来源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不是为了少数人、小集团谋利益,而是为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早在战争年代,毛泽东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从那时起这个宗旨就始终写在党章之中。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又把人民当家作主写进国家宪法当中,把党的宗旨上升到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转化为国家的根本意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更是特别强调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高度强调执政为民的核心理念,形成了人民至上的执政共识,这是对人民群众历史主体地位的一种高度自觉。坚持人民至上、执政为民,关键是要确立人民主体地位。正是基于此,报告在阐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基本要求时,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放在首位突出强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在论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特别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时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必须牢牢坚持的原则。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创新成果的指导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国家治理领域进行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之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从而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工程、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确定的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国家治理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把促进国家治理能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高度,对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来说则是一个新课题。正因为如此,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这个问题后,在思想理论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讨论的焦点问题是在什么理论指导下、在什么样的国家里、为着什么样的目标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这三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出发点、立足点和归宿点也是不同的。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根本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而不是要照搬照抄某些西方的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在历史创造者的问题上,打破了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英雄史观,科学阐明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观点,实现了历史观上的伟大变革。在创立之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就明确提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决定历史发展的是“行动着的群众”。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再次突出地强调,是人民自己创造了自己的历史,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是人民群众,而不是某些个别英雄人物或者某种外在于人的“观念”。作为历史的真正创造者,人民群众对历史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主体,不但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即物质生产主体,而且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即精神生产主体,同时是社会革命、建设、改革的主体,创造并不断改造着社会关系,任何重大的社会变革运动都是人民群众推动的结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理论指南的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带领全国人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毫无疑义地要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基本观点,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在其他什么国家、其他什么制度下进行的,必须根据中国的国体、按照中国的宪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进行国家治理,决不能也不会听从别人的指手画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就代表即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明确指出,我们要建立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明确了我国的国体特征。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以国体的形式阐明了中国最广大人民是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人,明确回答了“国家是谁的国家”这个重大的基本问题。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明确了人民是真正的权力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回答了“国家权力归属于谁”和“如何保障人民权力真正实施”的问题。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要坚持依照宪法进行国家治理。这就毫无疑义地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是国家的真正主人,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本的目标就是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不是接受某些外在力量的压力、按照某些人的“设计”,把中国带向改旗易帜的道路。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的态度是坚决的,旗帜是鲜明的,绝不可能在根本问题上犯颠覆性的错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人民群众是这项全新的历史性事业的真正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自己的实践创造精神,不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项事业发展,充分担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造主体、发展主体、管理主体的角色。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真正主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创造者、发展者和管理者,人民群众当然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享有者。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准确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对此,中国共产党有着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明确的政策主张,党的报告在谈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突出地强调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必须要充分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可见,不论是从指导理论、国家制度、根本大法还是发展目标上看,人民主体地位都必须牢牢坚持,毫不动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中,把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根本原则确立下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科学把握,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大法的充分尊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高度自觉。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
在谈到依法治国的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时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凸显了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原则高度的制度自信和坚定的实践决心。
客观地说,自从政党政治成为现代政治运行的主导方式以来,很少有哪一个政党不标榜自己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党尤其如此。早在19世纪60年代,林肯就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的口号,声称美国政府的人民性。马克思曾经指出:“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那么,我们判断一个政党、一个政府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是不是真正把人民当作主体,关键不在于它怎么说,而在于它怎么做。具体到法治问题上,则关键是要看法律是为什么人立的、由什么人立法和护法、由什么人运用和受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并作出了具体规定,着力使人民主体地位这个根本原则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
《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这段话从依法治国的目标主体上,强调了法治建设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回答了“为什么人立法”的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为人民立法”。《决定》在论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改革举措时,都突出强调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目标主体地位,使“为人民立法”这个根本点得到具体落实。例如,在论述科学立法时,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在论述公正司法时强调,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
《决定》指出:“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段话从依法治国的过程主体上,强调了人民是管理国家事务的真正主体,解决由什么人管理国家的问题,进而回答了“由什么人立法、护法”的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由人民立法、由人民护法”。《决定》对人民的立法主体地位、当家作主权利方面,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突出了人民在立法、司法方面的参与权、监督权。《决定》高度重视人民当家作主和保障立法主体地位的制度安排,特别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立法环节上,强调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在司法环节上,强调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
《决定》指出:“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这段话从依法治国的运用主体上,强调了人民是法律的真正受益者和运用者,回答了“由什么人受益和运用”的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根本上说是“由人民受益、由人民运用”。《决定》科学界定了人民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了在人民心中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受益主体同时也是法治的践行者,在享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应该承担起遵守法律的义务,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主体作用和力量源泉作用,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信法、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也就是说,《决定》分别从依法治国的目标主体、过程主体、运用主体等层面,把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中,固化为制度和法律的形式。当然,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在贯彻人民主体地位原则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得到解决。只要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真正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会越走越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定会达到预期目标,人民主体地位一定会得到完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