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思考
“四个全面”战略思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布局,也是法哲学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在法哲学层面深入探讨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必然性,厘清其要义、方法和逻辑规律,进而形成广泛价值认同、实践理性、社会合力,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哲学问题主要包括其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内容,涵盖价值理性与实践理性、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是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的统一。
本体论意蕴
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根基或本原、意义和价值等根本性问题,具有本体论的意义。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本体论,目的是阐释其性质、目标、本原、根基等,为民众提供法治未来走向的科学预期,并把法治中国的伟大事业与创新制度文明融为一体。
全面依法治国是什么?首先,它是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实践和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其要义在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项制度、秩序均须走上法治轨道,是以法治化为目标的体制、制度、机制的全面改革创新。其次,它是国家生活、社会制度的理想图景,是理想性的制度文明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其总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应当是能够充分保障人权、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类型。再次,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是国家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是国家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和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法治实践又是法治成果,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是十几亿人民的社会行动和伟大实践,其实践主体是每个公民。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全面继承和发扬中华文明中的天下观念、仁爱情怀、包容精神等精华,解决制度与秩序问题;另一方面吸收人类制度文明优秀成果,推动形成公平正义、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全球制度文明实体。由此,全面依法治国不仅要让我们这个大国和伟大民族实现自身制度文明的更新和升华,也要为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尊严和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本原?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意志,也植根于社会发展进步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法律,就是中国的良法。法治中国,不仅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目标的手段,而且是促进和保障中国现代化的制度文明类型。
认识论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关于法治中国的知识是如何形成的,知识的来源或依据是什么,如何检验其真理性?这些知识对于新型制度文明提供了哪些理论支持?这些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认识论问题。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首先源于对我国历史、国情的经验认识。深刻总结我国近现代以来特别是近半个多世纪以来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制度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对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科学认识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认清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和成因,也十分必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趋势到各具体问题,在宏观和微观各层面均需形成深刻、系统的认识或知识。这些科学认识,可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提供经验性知识基础,也为检验相关认识、决策、实践的正确性提供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具有深刻、周密的逻辑理性品质。在生活法则、事理逻辑和社会科学层面,人类制度文明的经验教训背后有无、有何通则和逻辑,制度文明演进、发展何以正当和科学,社会问题的成因机理和变革可能、制度供求、系统控制等逻辑性、规律性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系统把握。例如,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制度安排和机制设置等问题,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给出了事理逻辑论证。经济学甚至运用数学模型证明了法治的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这些已被证明的生活法则、事理逻辑、社会规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逻辑基础和另一知识来源。
全面依法治国的知识还可从自然科学等实证科学中获得根据。生命科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找到了人的公平感、同情心、认同能力、规则意识、合作能力的生理和心理依据,用实验数据和经验性事实证实了社会科学所假设和论证的有关逻辑、规律具有合理性。全面依法治国相关的知识或认识,是可以通过对社会发展的逻辑、规律的科学抽象和实践经验来证实和深化的。其科学性、正当性、必要性具有经验、逻辑和实证的扎实依据,可以经过社会实践的反复检验。
实践论问题
实践论关注的是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的根本保证、首要原则、责任主体和基本方法、主要步骤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对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作出学理的和通俗的论证,形成广大民众认可的法治实践哲学。在实践论上应科学阐明社会主义法治相关的价值与工具、目的与手段、目标与路径、系统与子系统以及战略布局中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目标、原则和条件约束情况,揭示重点难点和主攻方向,提出重大举措和步骤。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是实践论中的首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全面依法治国是重大、复杂的社会变革和良性转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挑战,必须最广泛、最有效地动员和团结广大人民群众,整合一切积极因素,控制和降低改革、转型中的社会风险,确保变革所需动力和秩序。因此,由高度负责、科学理性、坚强有力的执政党领导和团结全体人民来共同负起历史责任,是全面依法治国获得成功的根本保证。
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良法体系是法治实践的基础。应当明确法律的伦理标准、技术手段标准,据此确立良法的标准。首先,在法的价值伦理方面,法应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且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也就是说,充分尊重、保障人权和推动国家繁荣富强的法律制度,是法治中国所需要的良法。其次,在立法技术方法方面,应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所需的方法,重视制度安排、机制设置和改进,使法律制度健全、法律机制完善,成为严密、高效的运行系统。在现实中,少数法律制度成为休眠条款,与这一法律在立法技术上比较粗疏有关。例如,某些法律规定了应当禁止的行为模式,但缺乏与违法行为相称的法律后果,即规则结构不完整、不匹配,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健全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科学机制和动态系统。一是把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几个“全面”结合起来,特别是使它与全面深化改革形成“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以法治原则、方法全面深化改革,以深化改革推动法治。二是着力监督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状况,把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对行政法治高度重视,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对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施以刚性约束,形成法治化的现代行政体系。四是恪守司法本义、逻辑和规律,保证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五是充分利用信息条件和制度渠道,激励、指引、约束社会组织和公众,让他们努力参与立法活动、监督法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