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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应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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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的危害在于它的不可预估,因此我们要具备地震灾害应急知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地震灾害应急知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地震灾害应急知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 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四章 临震应急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震后应急

  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第二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港、空港及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部门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

  第二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设施,保证灾区用水、用电。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者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 石油、化工、水利、电力、建设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出现火灾时,应当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火势扩大、蔓延。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请求非灾区的人民政府接受并妥善安置灾民和提供其他救援。

  第三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由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

  第三十五条 因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的需要,可以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管制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管制措施,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决定或者由国务院决定;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由国务院决定。

  特别管制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不按照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三)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四)阻挠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者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临震应急期或震后应急期不坚守岗

  位,不及时掌握震情、灾情,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七)在临震应急期或者震后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的;

  (八)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九)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灾情的;

  (十)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十一)有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做好家庭防震准备

  制定家庭防震计划

  须根据政府或有关部门的防震要求,准备食品和饮料。

  查找家中在地震时可能造成破坏或伤害的隐患。如 家具倾倒、物品掉落伤人;易燃易爆品容易引发火灾和危害;住房的抗震能力是检查的重点,估计地震时可能造成的破坏程度。

  针对上述可能在地震时造成灾害的部位,制定出解决办法,消除不利防震的隐患,并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防震要求制定应急避震措施,包括:避震方式,是否疏散及怎样疏散,室内避震还是室外避震,震后家人联络团聚等。

  检查和加固住房

  房屋的抗震性能如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

  场地与地基。坚实均匀、开阔平坦的基岩有利抗震。松软、淤泥、人工填土、古河道、旧池塘等地基易变形,高耸的山包、陡峭的山坡、半挖半填的地基等不利于抗震。

  房屋结构。造型简单、规则、对称、整体性强、重心低,有利于抗震;相反,地震时容易损坏或倒塌。

  住房质量、新旧与损坏程度关系密切。承重墙体是整个房屋的骨架,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骨架”是否坚实,有无裂缝、酥松、倾斜,木柱有无腐蚀、虫蛀等现象。

  根据住房损坏情况,可分别采用加拉杆,在墙外加支柱或附墙,修补更换腐蚀、破损的支柱,加扒钉、垫板、斜撑等办法,增强房盖的稳定性和屋盖与墙体连结的牢固性。

  屋顶的烟囱、高门脸、女儿墙;阳台、雨篷、高背瓦等是最容易受到破坏的部位,用处不大的可拆除,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或降低其高度。

  了解住房的环境

  所谓住房环境,是指地震时,你的住房周围有没有容易倒塌的建(构)筑物,或者你的住房是否地处岸边、陡坎或不稳定的边坡地带,因为这些地方,在地震时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滚石等次生灾害:

  高楼、高烟囱、水塔、大型广告牌下的房屋,震时极易被坠落物体砸伤;

  处在高压输电线、变压器等危险物下的房屋,震时电器容易短路,电线震断落地,容易引起火灾;

  危险品生产的工厂或仓库附近,震时易引起爆炸或有毒气体泄漏;

  陡峭的山崖下,不稳定的山坡,发生泥石流的冲沟口,不稳定的河、湖岸边,都属危险地段。

  合理放置家具、物品

  清理杂物,让门口、楼道畅通。

  阳台护墙要清理,花盆杂物拿下来。

  把屋顶、墙上悬挂的物品取下或固定牢,使其不倾倒;家具顶部不要堆放重物,家具物品摆放做到“重在下、轻在上”;在玻璃门、窗上粘贴防震胶带。

  床的位置要避开外墙、窗口、房梁,选择室内坚固的内墙边安放;床的上方,不要悬挂金属和玻璃制品及其它重物;床和写字台等坚固、低矮的家具下面是避震的好空间,不要堆放杂物。

  放置好家中的危险品,包括:易燃品(煤油、汽油、酒精、油漆等),易爆品(煤气罐、氧气包、氧气瓶等),有毒品(杀虫剂、农药等),这些物品极易引起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妥善存放,做到防撞击、破碎、翻倒、泄漏、燃烧和爆炸。

  准备好必要的防震物品

  把牢固的家具下腾空,以备震时藏身。

  准备一个家庭防震包,放在便于取到处,包括:水、食品、衣物、毛毯、塑料布、药品、电筒、干电池等,把这些东西集中放在“家庭防震包”或轻巧的小提箱里。个人必备的物品:电筒、衣物、塑料餐具、饮用水等,集中放在自用的防震包里。

  进行一次家庭防震演练

  一分钟紧急避险。假设地震突然发生,在家里怎样避震?设定地震发生时全家人在于什么?地震强度可设为一次破坏性地震;避震方式:是室内避震,还是室外避震?根据每人平时正常生活环境,确定避震位置和方式。

  演习结束后计算一下时间,是否达到紧急避震的时间要求,总结经验,修改行动方案后再做演练。

  震后紧急撤离。假设地震停止后,如何从家中撤离到安全地段,撤离时要带上防震包,青年人负责照顾老年人和孩子,要注意关上水、电、气和熄灭炉火。

  紧急救护演习。掌握伤口消毒、止血、包扎等知识,学习人工呼吸等急救技术,了解骨折等受伤肢体的固定,以及某些特殊伤员的运送、护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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