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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典型案例

斯文分享

  酒后驾驶的现象屡屡发生,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对大家有用!

  酒后驾驶典型案例一

  南安市纪委通报4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件

  东南网4月5日讯(海丝商报记者 洪丽燕)近日,南安市纪委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件,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推动全社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违纪违法行为。

  1.诗山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科员杨秋明醉酒驾车。2015年2月22日13时许,杨秋明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8月,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水头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事业干部薛文专醉酒驾车。2015年7月11日3时20分许,薛文专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1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1月,被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华侨中学黄金龙醉酒驾车。2016年3月16日21时,黄金龙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4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1月,被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4.仑苍镇仑苍村党支部副书记吴巧新醉酒驾车。2015年9月17日0时40分许,吴巧新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8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被开除党籍处分。

  通报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坚持文明驾驶出行。特别是清明节期间,更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开展宣传,严格教育管理,有效规范党员、干部行为,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共同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的再监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酒后驾驶典型案例二

  2011年8月7日晚,王某在本市某饭店和娱乐场所与朋友一起喝了几瓶啤酒后,驾驶汽车沿宜城街道通真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路口时,追尾撞到前方同向杨某驾驶的汽车,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mg/ml。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关于醉酒驾驶的检验标准是GB19522-2004,即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0.2 mg/ml,小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大于或等于0.8 mg/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王某驾驶汽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mg/ml,属醉酒驾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法院根据其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对其判处了刑罚。

  酒后驾驶典型案例三

  车某是贵州省毕节县人,到我市徐舍镇鲸龙水泥厂打工。2011年10月18日,车某在徐舍镇与老乡喝酒,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被告人车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ml,属醉酒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车某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点评: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但从已判决的案件看,危险驾驶案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居多。这正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少人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酿成酒驾,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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