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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超员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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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超员是很常见的现象,那么,你知道汽车超员怎样处罚吗?接下来就跟着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汽车超员处罚规定吧。

  汽车超员处罚标准

  超载扣分和处罚规定,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车辆超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吗

  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因此,车辆超载是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机动车扣分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4、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5、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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