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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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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绿化在城市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为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提供服务性工作,重庆也有总结的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庆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其前身为1960年10月始建的重庆市花木公司,经市编办批准,于2001年9月更名为重庆市花卉苗木服务中心,是重庆市园林局直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随着园林事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2007年5月更名为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进一步为城市的发展建设提供更为广阔的服务平台。

  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发布城市园林绿化产业市场信息;受理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核实和送审工作;承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工作;指导园林苗圃规范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植物材料引种、驯化、鉴定、研发、推广和价格评估工作;开展园林绿化成果展示、花卉展出、大型会场、市街绿化布置、园林工程施工养护及园林绿化工作业务指导。中心下属有重庆市园林工程公司、重庆市花木公司、九州公司、神州租摆公司和重庆市园林苗木种植基地5个单位。

  一直以来,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着眼于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服务,搭建园林绿化产业市场平台,逐步形成和规范园林绿化有形市场,积极探索园林绿化市场运行规律,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园林绿化市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提供服务,促进重庆园林绿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第九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由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编制的绿化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划按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一)市级管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市区管理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管理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重庆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和公路铁路两侧、港口、码头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房屋产权交叉的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六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市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