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通知 中国首个宪法宣传周12.2日启动
12月2日至12月8日,江西省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集中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将宪法带进群众生活,建立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的江西。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篇江西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通知。
一、江西下周一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与此同时,我国将开展首个“宪法宣传周”活动。12月2日至12月8日,我省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
系列活动让宪法入脑入心
据悉,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从12月1日至12月底。其中,“宪法宣传周”从12月2日至12月8日。今年“宪法宣传周”的活动主题是“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我省要求,要充分利用“宪法宣传周”这一契机,集中开展宪法法律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紧紧抓住“关键少数”,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宪法,举办宪法宣誓和旁听庭审活动,结合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双百”活动。组织开展好青少年宪法学习教育,坚持宪法教育从娃娃抓起,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组织中小学“宪法晨读”,开展优秀宪法教育课件评选等活动。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宪法宣传教育,开展公众开放日、宪法进宾馆、宪法进公共交通场所、“宪法进万家”等活动。
开展司法行政系统首届开放日活动
“宪法宣传周”期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将举办首届公众开放日活动。开放日活动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走进司法行政”。12月3日,省司法厅将联合南昌市司法局在南昌法治文化公园举办2018年“宪法宣传周”启动仪式暨江西省司法厅、南昌市司法局第一届开放日活动。新法制报公益律师也将受邀参加启动仪式,市民有法律问题也可以到场咨询。
我省要求,开放日期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矫中心、戒毒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等要结合实际,组织向公众开放,向群众进行近距离、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和宪法宣传教育,推出更多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通过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增进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定位的了解,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美誉度。
二、我国宪法发展简史
(一)清末
1908 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 年《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政府出台的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民国
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还有“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三)新中国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正当性和最高权威性,或者说,实际发挥着正式宪法的功能。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规定了新中国的性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第二,规定了新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规定了新中国在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
第四,规定了人民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1954年宪法
1954的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无论是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还是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模式。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这部宪法的实施便遭到了人为地破坏,在““””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3、1975 年宪法
1975年宪法只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它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但与 1954年宪法相比,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形式上都是一次大倒退。
4、1978 年宪法
1978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反映了人民要求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烈愿望。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对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所以, 1978 年宪法也没有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5、1982 年宪法
1982年宪法由“序言”及“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它继承和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三、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历程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需要,前四次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 2004年进行。这4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
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和以往修宪实践,宪法修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党中央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和通过。
宪法宣传周相关文章:
3.12.4普法宣传日手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