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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要惩治中国综艺节目抄袭是真的吗

莉莎分享

  大家知道现在很多的中国电视台节目很受欢迎,但是其实很多的综艺节目是抄袭韩国的综艺节目的,他们和韩国的综艺节目很像,近日,韩媒频繁曝出要整治中国综艺抄袭的现象,这是真的吗?国内哪些综艺节目会受影响呢?下面Sara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韩国要惩治综艺节目抄袭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韩国要惩治中国综艺节目抄袭是真的吗?

  近日,一则韩国政府要治“抄袭”的新闻吸引了大众眼球。报道称,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此事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中国哪些综艺节目可能会被整治呢?

  韩国媒体5月24日说,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韩国政府终于要出手了。其中在国内综艺节目领域表现抢眼的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都被点名。

  东方卫视《极限挑战》,抄袭MBC综艺节目《无限挑战》

  湖南卫视的《向往的生活》抄袭tvN电视台《三时三餐》

  《神奇的孩子》,抄袭SBS电视台《英才发掘团》

  江苏卫视当然也被韩媒点名了,说他们抄袭KBS第2频道《歌曲之争-胜负》和SBS电视台《神的声音》,制作了《更好的声音》和《一唱到底》

  综艺节目模式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中也对该问题不明悉。

  综艺节目模式能不能算作品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有形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作品。

  二是该种“模式”必须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

  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笔画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为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

  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约定

  综艺节目模式的引进通常是以双方签订合同开始,买方在购买版权方的节目模式时应当注意本文上述两点的内容,即购买的不仅仅是节目模式的“思想”范畴,且不应进入公有领域的排除范围内。

  一般来说,版权方除了响亮的节目名称外,还应当提供制作内容,包括节目环节的设计、脚本、音乐、流程、道具形式等等多个环节的内容。这样做,一方面是合同金额的对价,另一方面也是保证节目质量的要求。《解答》中也提及了综艺节目模式引进合同的性质——涉及著作权许可、技术服务等多项内容,其性质应依据合同内容确定。可见,一档综艺节目的授权,是一项综合的、复杂的授权,其中既包含了著作权许可,也包含了对相关摄像、灯光等技术服务的支持。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购买了节目版权就享有了著作权,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创作出“作品”才是著作权的成立要件。

  面对同质化严重的综艺节目,遏制抄袭和克隆必不可少,但也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综艺节目进行全面解读,才能繁荣电视节目市场。

  对于国内综艺大量抄袭现象网友是什么反应呢?


  可以看出,对这种肆无忌惮的抄袭现象连自己人也都看不下去了,大家纷纷感叹为什么中国13亿人却做不出来几个原创节目而非得引进。

  究其原因:

  一、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国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没列入法律体系,抄袭方有恃无恐的钻法律漏洞

  在美国,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属于正在探讨与拓展的法律前沿课题;而在中国,著作权法并未将电视节目模式列入保护之内,权利人无处寻求救济。2005年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弗里曼特尔传媒称《超级女声》抄袭其节目《流行偶像》,声明要提起法律诉讼,结局是“该案不了了之”。2010年江苏卫视与湖南卫视争执《非诚勿扰》的模式创意版权、2013年江苏卫视与浙江卫视争执明星跳水真人秀节目的模式版权,纠纷都停留在互喷口水的阶段,无法有更进一步发展。

  二、那些“抄袭”的综艺节目在国外已经有了不错的收视基础

  国内各电视台在“抄袭”国外综艺节目选择引进的都是在国外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并形成了自己模式的节目,甚至国内观众都通过网络看过了原版节目,比如各种选秀以及Running Man等。购买了国外节目的品牌和模式,然后再加上本土元素,最后形成一个原创内容,以获得观众的认可。

  三、国内普遍的现状是“拿来主义”

  国内团队独立开发变数太多,一方面不能保证节目模式能否成功,原创节目在宣传推广时也不及引进节目轻松,另外还要担心成本能不能收回来,观众能不能接受,明星嘉宾能不能接受?收视率如何?这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国内的各卫视不看好原创,而“拿来主义”往往更能做到节约成本。所以综艺节目创意少,抄袭率很高。

  我们期待国家未来能够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让我们从山寨大国向原创大国转变,只有这样中国的综艺及其他相关的行业才能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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