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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32元却被刷3200元为什么

佩珊分享

  现在人们刷卡消费是越来越普遍了,但你在每次刷卡输入密码、以及签字的时候,有没有习惯认真核对消费的金额?南京的一位王先生在刷卡时没注意,买32元的东西被刷卡3200!导致日后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执和无穷的麻烦。下面学习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事情的过程吧。

  一次超市消费 事后出现惊人账单

  家住南京市的王先生是一位退休工人,今年62岁,2014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在家里翻看上个月的银行信用卡账单,突然,他被其中的一行数字吓了一跳。账单显示,2014年1月16日,王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了3200元,这几乎是他一个月的退休金了,但是王先生想来想去,怎么也想不起自己曾经花过这么大的一笔钱。

  会不会是别人刷的呢?想到新闻中经常听到的一些信用卡被盗刷的报道,王先生顿时紧张起来,难道是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他立即赶到银行查问,同时打印出自己的信用卡消费记录,进行仔细的查看,除了那3200元外,没有其他大额的消费,都是几十或者上百元的小额消费,而且这些消费他多少有些印象,这让他放下心来,看来他的信用卡并没有被盗刷,那么,这笔钱是怎么花的呢?

  账单显示,3200元是在南京惠东百货超市店消费的,王先生觉得这家超市的名字很陌生,毫无印象,莫名出现这么一大笔消费,让王先生寝食难安。按照上面标明的日期和消费地址,王先生和他的妻子几乎绞尽脑汁,终于慢慢回想起当天购物的情景。

  王先生说,他当天是到他的大姨家做客,由于大姨正在包饺子,他就下楼到附件的一家小超市买了一瓶酒,想大家一起喝几杯,因为那种酒他也经常购买,所以他记得很清楚,当天那瓶酒在超市里的标价是32元,可是为什么信用卡账单会显示自己消费了3200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立刻赶往惠东超市去询问。

  费尽周折找到超市老板的电话号码,王先生连忙拨通了对方的电话,并讲了当时发生的情况。超市老板说他现在不在南京,等他回去,如果真是多收了钱一定会把钱退给王先生。

  王先生觉得这个老板还挺通情达理,多日里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了下来。然而当天晚上,王先生却接到超市老板打来的电话。这个电话,让王先生刚刚平静的心情,再起波澜。

  这家超市的老板姓惠,他和妻子朱女士一起开了这间小超市,经营些日用百货等小商品。惠先生说,王先生第一次打电话说起这个事,他当时正忙着过节。因为3200元对于他们这家超市来说,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谨慎起见,惠先生后来回到店里又认真回忆了一下,确定当时王先生就是消费了3200元。超市的惠老板回忆,王先生3200元的消费是买了烟和酒,烟好像是苏烟,酒就不清楚了,加起来是3198元,然后又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一个整数,所以刷了3200元。那到底谁说的是真的呢?

  王先生说,他清晰记得那瓶酒是32元,刷卡时输密码和签字只是习惯动作,他当时根本就没有看清金额,也不清楚32元怎么就变成了3200元。可是超市老板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刷卡时他的POS机清晰的显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签字认可了这笔消费。

  惠先生说,按照超市的付款程序,顾客刷卡时必须签字才能确认付款金额。为了让顾客看清楚消费金额,收银员还会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个圈,进行提醒。而在这笔消费中,惠先生说是他亲自画的圈,他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王先生也亲眼看见并签字确认了,所以这笔消费没有任何问题,有凭有据。

  王先生坚持认为自己只买了32块钱的东西,刷了3200元是被错刷了。但超市老板认为,自己当时特意在签字单上强调了消费的金额,王先生也是看过确认了才签下的字,东西已经卖了,一个月后又找来说自己没消费那么多,这怎么可以事后耍赖呢。双方各执一词,这事显然说不清楚了。那有什么办法能揭开真相呢?王先生很机灵,他想到了一个细节。

  超市有监控镜头,只要调看超市的监控录像,就能清楚的还原出当天的事实。超市同意了王先生的要求,惠先生也觉得这样能更清楚地看出王先生当时究竟买了什么东西。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在调取监控时发现,王先生买酒的这段画面,竟然不见了。

  其他监控完好,可是王先生买酒当天及往后几天的录像竟然不见了。这使得原本简单的事情更加变得扑朔迷离,王先生怀疑,监控录像是被人有意删除了。但是,超市老板惠先生也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解释说超市的监控录像是储存在电脑里面,要用电脑时如果开着监控就会运行的特别慢。事发当天,正好有亲戚家的小孩到超市来玩电脑,所以惠先生就把监控关掉了。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是谁非

  超市的解释根本无法让王先生相信。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王先生觉得这事越来越有问题,他想了想决定报警。当警方来到超市后,仍然没有调取到有价值的录像。

  在索要退款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二人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都不让步,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单的时候,他自己并没有看金额,他完全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的。

  但是被告惠先生认为,在刷卡购物的时候,王先生能够有三次机会看清是3200元的金额,他不可能看不见,而且只有确认了王先生才有可能签字。

  面对超市的质疑,王先生说出了一个让人意外的理由:他的眼睛受过伤,所以很小的字他难以看清。王先生说,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签字单上的字很小,所以不容易看清楚。对于银行发送消费短信一事,王先生说,平时他的手机上收到的各种垃圾信息太多了,自己眼睛不好根本懒得去看。为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被告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刷信用卡,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惠先生又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签字认可。如此完整的购物流程,怎么能仅凭王先生一句当时看不清,事后才发现,就可以认定超市多刷了钱呢?如果这样,交易凭证上的签字又有什么用呢?

  被告惠先生说,从外表上看,王先生的眼睛和常人无异,根本看不出来眼睛有什么问题,他更是不可能提前知道王先生视力有残疾,从而故意输错金额。

  王先生的眼睛看不大清,这让本案的真相也多了一层迷雾。但是被告惠先生认为,既然王先生已经签字确认了这笔消费,那他就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然,都这样买了东西事后找来说金额刷错了,又没有其他直接证据,他们怎么做生意,不认签字认什么呢?双方都觉得对方是在事后不认账,那么这3200元的消费单究竟怎么认定呢?

  法庭上,残疾人证的出示并未给案情审理带来新的突破。被告惠先生坚持认为,当天王先生确实花了3200元,只有花这么多钱的时候人们才会刷卡消费,如果是32元,对于王先生这样的老年人来说付现金才更加合理,而不会采用刷卡支付的方式。

  为了证明自己有着长期使用信用卡的习惯,原告王先生在庭上拿出了他的一份信用卡账单。上面显示,除了那笔3200元的消费外,其他的都是几十元居多,最小的是一笔9.3元的消费。

  王先生说他习惯使用信用卡,对刷卡流程非常熟悉,而超市也是常常接受刷卡消费。那么会不会是超市人员在输入金额时出现错误,把32元输成了3200元呢?

  在pos机上刷32元和3200元到底有无明显的区别,有没有输入错误的可能,记者走访了一些营业员。超市收银员解释,根据POS机的设定,在刷卡消费时,按一个数字时表示是分,按两个数字表示角,所以如果顾客消费了32元,需要先按32然后在小数点后面再按上两个0,也就是32点00,这样POS机上才显示出来32元。

  被告惠先生说,他们这家超市已经开了10多年了,非常熟悉POS机的操作,不可能出现把32元输成3200元这么大的错误。

  法庭上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3200元是不是输错金额造成的,那么如果弄清楚王先生在超市买了什么商品,自然就能倒推出究竟是32还是3200元?但由于超市里关于这一段过程到位监控录像消失了,无法直接看到王先生当时购买的商品,不过,如果能提供出另一样东西,就是当时在超市结算的购物小票,自然就能弄清事情的真相。

  录像小票都缺失超市终败诉

  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打小票或者当天、当月流水账单,以此证明王先生究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官的这个要求竟遭到了被告的拒绝。被告说,自己是小超市,从来不计算利润,就是卖多少算多少。

  因为被告超市的监控录像中,王先生购物的那段录像不见了,要当时的购物小票或盘点清单,超市又说他们没有这些账目和清单,这眼看就成了无头案。不过,做生意不清楚自己都卖了什么东西,连利润都不算,这不能不让人心生疑窦,那么,超市真的没法提供购物小票?没有留存电脑记录的吗?

  为了验证被告所说,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法官认为在这样得一个小额消费当中,被告都能够提供这样的一个电脑的消费记录。那么在3000多元的一个消费当中,相对于这个超市来说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消费当中,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个是不符合常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惠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先生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王先生3200元到底买了什么,二审中惠先生的说法又有了变化,他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对于超市一方在一审和二审说法的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超市的惠先生依然觉得冤枉。其实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出强有力的关键证据,而法庭两次判决更多考虑的是双方的举证能力,从实际效果上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一方。现实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费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纠结在一起的。

  提醒消费者

  这次的的刷卡金额之争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商家都是一种警醒,在消费现场双方认真核对消费金额、多提醒多沟通,同时保留好购物小票、监控等关键证据,只要多一份细心少一点侥幸,莫名的消费单将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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