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相关政策问答与申请流程
1.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有年龄限制吗?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认定范围。
2.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专、本科、研究生)户籍未迁至本市,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吗?
可以在本市参加认定,其中大专、本科在读学生只能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每年春季)参加认定。不需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仍需回原籍派出所开具。
3.对于以居住证方式申请认定的,需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吗?
(1)2013年6月30日前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cw9开头),要求提供居住证有效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效期证明遗失,需要去居住证办理机构补办。
(2)2013年7月1日后相关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相一致的,只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即可;2013年7月1日以后办理的,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居住证上面印制的有效期与实际有效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积分有效期证明原件。
(3)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
4.以往参加过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拍过照片,本次认定还需拍照吗?
以往参加过认定拍过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上已有本人照片的,本次认定不需要再拍照片,拍照为免费。
5. 在其他省市参加教师资格国考合格,已取得国考合格证明,可以在本市参加教师资格申请认定吗?如何参加呢?
申请人在参加其他省市国考面试时,需符合当地教师资格国考面试条件,包括:户籍或工作单位(提供社保记录证明)在其他省市,或在其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以上条件必须具备其中一项。申请人目前符合本市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参加本市认定,具体申请方法如下:
(1)若为本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或目前仍在读的学生证明(如在外省市工作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记录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若为外省市户籍申请人员,申请人需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在其他省市参加国考而申请在本市参加认定的原因,并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在读证明)、国考考试合格证明、在外省市就读取得学历证书、与上海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根据相关提示在2018年9月10日16:00之前,持上述相关资料到延安西路900号414室递交资料,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参加本市申请认定。
(3)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将申请人合格证明编号加入申请认定系统后,申请人方可网上报名,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参加网上申请及相关现场确认工作。
6.教师资格体检需要收费吗?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7.教师资格体检需要空腹吗?必须要在指定体检医院吗?复检时可以更换医院吗?
体检无须空腹,但请注意饮食清淡。体检需要在指定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各项检查内容,要求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不得自行前往门诊、急诊或者其他医院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间内遵医嘱复查,视为放弃体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复查必须是初检的体检医院,申请人不得自行更换体检医院。体检结果为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得再次更换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相关情况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
8.如果申请人体检时已怀孕,如何进行X光胸片检查?
对于申请人怀孕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具体处理如下:
(1)未怀孕的,必须做胸片检查。
(2)已怀孕的,孕早期必须当场验孕,自带怀孕证明不予认可,孕中、孕后期明显显怀的,医院会酌情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3)疑似怀孕的,必须在医院当场验孕,体检医院当场确认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4)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9.如果申请人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或妇科检查无法完成的,如何处理?
(1)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致体检指标不合格,由体检中心视具体情况、经认定机构联系申请人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在申请人生育后,给予一次复查机会,待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如果因怀孕而无法完成妇科检查的,若在现场受理前已经体检的,须在现场受理时出示怀孕证明,向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若在现场受理后体检时当场确认怀孕的,须在确认怀孕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怀孕证明,到认定机构申请办理“延期体检”手续。“延期体检”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在申请人生育后,给予一次补查机会,待检查合格后,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10.对于申请人体检时有冒名顶替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发现体检中有冒名顶替现象,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1.对于港澳台、外籍人士申请教师资格,如何办理?
普教系列未开放港澳台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目前未开放外国国籍人士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2.对于各类证书遗失的,如何办理?
(1)身份证遗失的,需要提供派出所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普通话证书遗失的,仅限上海市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中心开具的遗失证明有效,成绩单无效;
(3)毕业证书遗失的,需要同时提供学信网出具的带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如无法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则需提供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原件及复印件和原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书》。
13.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忘记密码怎么办?
(1)若申请人忘记密码,可以根据上海教育人才网上提供的三种途径找回密码;
(2)带好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具体地址:延安西路900号310室(接待时间:2018年9月1日-9月10日期间工作日9:00-11:00,12:30-16:00,咨询电话:62520027,为避免徒劳往返,请提前电话联系后再前往办理;未能在2018年9月1日-9月10日期间段完成修改密码而错过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申请网上报名的,不予补申请)。
14. 若申请人网上申请时身份证已被注册怎么办?
处理办法同上面13。
2018年秋季上海市国考人员教师资格申请流程图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用由体检医院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注: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