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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京公积金新规定

方婷分享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今年南京德公积金又有什么新规定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南京公积金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6南京公积金新规定

  1、购买商品房的;

  9、出境定居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1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3、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4、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6、单位集资建房的;

  17、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8、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0、差错调整。

  首套房认定:家庭名下无房,第一次使用公积金;商业贷款买房,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使用过一次,已还清,名下无房。

  二套房认定:贷款买房,商贷未还清;贷过公积金已还清,名下有一套房;未贷过公积金,名下有一套房,再贷公积金。

  目前,南京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个人最高可贷30万元,家庭最高可贷60万元,未来购买精装修房,家庭可多贷20%。

  以下情况禁止申请公积金贷款

  1、公积金贷过两次,不管名下有有几套房,都不能再贷;

  2、用过一次公积金,未还清,不能再贷;

  3、家庭有一套住房人均面积大于100平米,人均面积大于32平米,不能再申请贷款;

  4、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禁贷;

  1、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逾期未还清的;

  相应限制: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商业贷款最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内累计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5、近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相应限制:不允许办理所有公积金提取业务

  6、近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7、有债务纠纷尚未处理完毕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管理中心认定的应该进入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南京公积金贷款还款手续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得变更。

  1、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4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归还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委托提取或柜面转账提取的方式。委托提取还贷可采取逐年或逐月提取的方式。

  南京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1、提前归还贷款,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2、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贷款(各贷款银行负责办理)。

  4、现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公积金缴存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770元。以此标准计算,南京在职人员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理论上最低不少于283.2元,比上年度增加22.4元。

  按调整后的最低缴存基数1770元,缴存比例为8%-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1:1计算,职工公积金账户每月的缴存金额下限不低于283.2元= (1770元×8%×2),较2014年度的260.8元提高了22.4元。而每月缴存公积金的上限可以达到4368元=(18200元×12%×2),较2014年度的3888元提高了480元。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贷款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比例×0.45(还贷能力系数)×12个月×实际可贷年限(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龄,不超过30年)。个人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

  2016南京公积金新规发布

  一、新规出台后,南京提取公积金还贷方式有哪几种?

  1.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适用情况:本市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柜面逐年提取还贷

  适用情况: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本地、异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省公积金,铁路、省监狱、华东石油局等)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柜面提取一次性还款或委托逐年、逐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适用情况:买房一年内可提取公积金还贷。

  二、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业务

  (一)申请条件

  1.办理商贷的银行必须可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

  2.商贷本息尚未结清;

  3.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

  4.必须具备公积金提取资格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贷款银行出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证明;

  4、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提取规定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假设您月缴存1000块公积金,那么账户里至少要留12000元,多余的钱才能提取。

  2.提取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假设你和配偶每个月加起来缴存2000元公积金,上个月归还的商贷是3000元,那么你每个月能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

  按先借款人后配偶、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对单个缴存账户逐个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四)办理时间

  申请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的职工应当在贷款银行登记贷款信息后一个月内,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息登记并打印贷款证明;

  2、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3、各商业银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还款信息;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借款人还款信息后,于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

  三、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

  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业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和职工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情况,通过柜面提取还贷的方式为其逐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业务。

  (一)申请条件

  1、相关文件规定的提取条件;

  2、所归还的贷款是未承办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材料

  1、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4)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5)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2、归还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2)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3)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

  (4)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5)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银行)出具的一年内还款明细;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期缴存明细;

  (7)相关文件规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材料。

  (三)提取规定

  在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按先住房公积金后住房补贴的顺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金额转入贷款还款账户(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1、每个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申请提取当月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2、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上次提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一年内(≤12个月)已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额(即一年内与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对应的每月已还款额的合计数),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同期内缴存额之和后的差额部分后,与职工单个缴存账户扣除应留存余额后的一年内(≤12个月)月缴存额之和二者中的较小值。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柜面提取还贷:

  1、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且结清时间距申请日超过一年(12个月)的;

  3、与管理中心已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

  4、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四)办理时间

  每年办理一次,全年每月1-15日到相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贷款银行(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并开具一年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贷款证明(注明贷款行名称、交换行行号);到人民银行打印能反映贷款信息的个人征信报告(明细版);

  2、证明材料经单位核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办理柜面提取还贷业务;

  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明细及提取金额;符合规定的,办理提取手续,并将申请人缴存账户中相应提取金额划入职工登记的贷款还款账户(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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