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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题政治论文(2)

家文分享

  民生问题政治论文篇二

  保障民生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农村留守儿童是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的被遗忘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在外务工人员的增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也逐渐加大。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与实施就成了问题之首,本文分析重点关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社会保障政策面临的困难,并在法律上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农村 留守儿童 教育 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中央民族委员会项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法律保障机制研究》;2012年吉林财经大学青年学俊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民间借贷规范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仇晓光,国家检察官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于靓,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33-02

  9月27日,在湖南省的农村发生这样一桩惨案,年仅一岁零八个月大的留守女孩小梦在与奶奶的遗体共度七日之后才被从长沙赶回家中的父亲发现,被发现时孩子全身已经爬满了蛆虫。由于长时间呆在尸体旁边,孩子全身感染严重,生命垂危,被送到了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经过积极地救治,孩子虽然脱离危险,但是仍处在极度惊吓中。这个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留守儿童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问题的深切忧心。

  一、“留守儿童”引发社会问题的原因

  “留守儿童”是指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迫于生计需要外出打工,用勤劳的双手赚取家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幼小的他们却被留在家里,常年与父母分别,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本应是父母掌上明珠的孩子们却构成了当代中国急需保护和关爱的一个特殊群体。

  农村留守儿童是随着社会经济发产生的一个不被重视的弱势群体。全国妇联2008年2月27日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断,全国农村的留守儿童约为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约4000万人,特别是湖南、河南、安徽、四川、江西等省份留守儿童比例非常高。因为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监护人有心无力,教学资源不足,教学师资差,加上留守区基础设施的不完备,造成孩子生活失助,学习失教,成长失护。

  孩子本应该和父母一块儿生活,这样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较为理想的环境。而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却因外出打工不能和孩子一同生活,这与传统的双亲教养模式有着很大的差异,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家庭教养结构。而这种我国当代社会转型期特有的家庭教养结构致使留守儿童的安全、心理、学习、行为等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这对于权利的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都有着不良的影响。

  二、留守儿童的面临的困难

  (一)留守儿童缺乏家庭教育

  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父母长期与子女分离、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又大多缺乏教育能力导致对孩子监护的缺失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这直接使留守儿童的教育受到严重影响。有些孩子由于家庭困难或者受到祖辈“教育无用论”的影响,失学辍学的现象严重;大部分留守儿童家庭贫瘠,加上父母常年在外、对于孩子的日常生活照顾不到,寄钱也并不及时导致留守儿童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很多日常安全问题孩子们只能独立面对,他们更容易成为拐卖、拐骗等犯罪的受害者;留守儿童在年幼时期就面临精神的过早“断奶”,心理营养严重不足,极其容易形成自闭、自卑、孤僻的人格。

  (二)留守儿童面对学校教育的无奈

  因为我们国家在教育资源上存在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平均的现象,致使留守区中小学老师的整体素质差。留守区的硬件设施远落后于城市教育,部分中小学只能勉强维持正常教学开支,这使孩子们不敢奢望能受到现代化的教育。在当下这个以应试教育为重心的制度下,学校都围绕着升学率而运作,导致学校心理和学校德育的忽视。只是留守儿童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排解,这就无法回避的发生各种问题。

  (三)留守儿童存在于恶劣的农村社会环境之下

  一方面,由于留守区农村缺乏公共文化设施,导致留守区儿童的课余生活十分单一,只是一些网吧、游戏厅应运而生,成为孩子的主要娱乐场所。加之农村聚众赌博盛行,使许多孩子受到影响,有了沉迷赌博或网吧的不良嗜好。另一方面,由于外出打工是家庭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加之当代大学生就业难的负面新闻,致使许多农民认为读书无用,这一观点严重影响下一代的观念。

  三、留守儿童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从法理上说,法律具有两个重要的价值——公平与正义。法治对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权利体系的架构的认可,是通过法律对社会主体授权,是对不同社会主体的社会利益分配。在法治确认权利中,坚持正义原则至关重要,而这就要求法治在确认权利过程中,体现和表达公平正义价值。从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上可以看出,经济弱势群体相对于非弱势群体来说,因为缺乏获得、支配教育资源的能力和潜力,造成教育年限短、文化程度低,接受和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的能力较差,在市场经济下缺乏竞争力,导致竞争失败,生活贫困,从而直接影响了下一代劳动者素质的提高。而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都是广大留守儿童的应有权利,它是源于人的自我意识、人的价值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需要,法律只有充分完善的确认权利才是正义、道德的表达过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了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以及解决某些特殊社会群体的生活困难而发生的经济扶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包括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救济法律制度、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优抚法律制度。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在法治确认权利过程中,要以社会现实状况为基础,权利的可实现为指导,将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防止被转化的法定权利因不符合客观实际而无法变成社会主体实际拥有的权利,是法定权利被束之高阁,导致法治之虚妄和法治不能。现实生活中,难免各种天灾人祸,总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留守儿童作为当今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国家以及社会的救助。但是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并没有明确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对于保护留守儿童缺少针对性。这种制度上、法律上的缺失正是导致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对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建议

  权利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所享有的利益的集合。通过对权利的救济,被侵权人得到安慰和满足,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常态。留守儿童有保护其自身权益的权利,国家应从多方面解决这一民生问题。

  (一)从家庭上对留守儿童的维护

  我们国家要想解决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家庭的保障的作用。这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要保证父母一方留守在孩子身边,避免父母同时不在孩子身边,尽量加强与孩子间的沟通。还要加强同学校老师的联系,主动了解留守儿童在学习上、生活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据统计,留守儿童中父母都在外打工的比例为36%,占大多数,母亲单方面在外打工的比例只有5%,父亲单方面在外打工的占20%,他们长期处于与父母分离状态,无法享受父母的关爱,造成家庭教育与亲情的缺失;留守儿童中主要有四种监护类型,即:隔代监护、父亲或母亲单亲监护、亲戚监护、同辈或自我监护。隔代监护占比例最大,分别占44%、32.52%、11.85%、10.98%。所以,父母的教育对孩子至关重要。

  另一方面,要保证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为孩子的未来发展和成长提供一个好的铺垫。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目的不是很明确。他们以为他们学习是为了父母、读书是为了赚钱。数据显示,约有25%的留守儿童认为学习是非常必要的,但也29%的觉得学习无用,8%的孩子认为学习一点也不重要。在他们看来父母没有读什么书,没有学历照样挣钱。所以必须改变留守儿童的这种心理,让他们认真的接受义务教育,这样在未来的成长和发展中,都有一个很好的铺垫。

  (二)完善农村教育机制,解决农村教育问题

  首先,要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化的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农村继续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来解决初级教育的信息闭塞,用科学教育才能使农村逐步跟上现代化的步伐。其次,要重视教师培训,全面提升教师素质。面对农村教学质量差,教师素质偏低的现状。一方面,我们要更好的利用支教等政策来发展农村教育,留住来支教的大学生,吸收优秀的人才来发展农村教育。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其他学校的优秀教师资源和案例课程,并举办各种教育交流活动。采用引进来、走出去的多重方式,组织教学人员到各校参观学习,提高农村教师的水平。最后,对农村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大力扶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落实教育资源建设,充分提高建设的效果和经济效益。

  (三)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方面进行完善

  目前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还缺少针对性、有效性以及可操作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滞后。制定有效地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律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可靠保障。建议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加入对留守儿童的生活问题、教育问题有针对性保护措施的相关法律条文,特别关注对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公平的受教育权利以及合法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消除对留守儿童的歧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有效保证相关条款的具体实施。

  (四)呼吁社会关注慈善事业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步伐相去甚远,类似留守儿童这样的社会问题仍是未来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虽然经济发展可以使此类问题逐步缓解,但我们应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关注力度来促进社会进步。所以我认为可以有条件的研究并制定《慈善事业法》,增进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对慈善事业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利用全社会共同的力量去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也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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