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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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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信任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跨文化合作中,信任的重要性尤为突出。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关于信任的思想政治论文投稿作品篇一

  建立法治的信任

  摘要在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的当今,我们不能否认国外对我国依然存有疑问。赖昌星迟迟不归,引渡程序繁琐冗长,究根结底是对我国法治的不信任所导致的。本文指出我国要想建立起外国对中国法治的信任,应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与公开。

  关键词法治建设 引渡 赖昌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90-01

  1999年远华走私案震动全国,赖昌星以旅游签证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在长达六年的难民身份确认后又进入了冗长的遣返程序,何以十年的时间嫌疑犯赖昌星依然无法回国接受审判?这与加拿大的难民申请程序和遣返程序有关。赖昌星居温哥华后首先提出了难民申请,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在加拿大申请难民保护,申请人须先向加拿大移民部提出申请。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如果认为该申请人具有资格获得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聆讯后,应将该申请提交给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公约移民甄别处进行听证审查,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难民资格。若结果是否定的,当事人可向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难民保护处申请行政裁决。如果对难民保护处的裁决仍不服,当事人还可向移民和难民事务委员会的难民复议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由此进入司法审查程序。若对联邦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将案件提交到加拿大最高法院。①赖昌星以六年时间走完了以上程序。从此不难看出,加拿大对于“人”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怎样的地步,设置了层层的保障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给予当事人可能的救济。随后,由于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并无引渡条约,赖昌星进入了加拿大的遣返程序,制作了遣返的风险评估报告,接受司法审查,认为报告不充分,移民部再次上诉……至今遣返程序已进行了快四年了,赖昌星遣返依然遥遥无期。

  有人说加拿大冗长的程序包庇了中国的逃犯,而我认为这恰是加拿大法治的一个体现,法律为当事人设置了种种保障措施,则当事人就有权利用其保护自己。虽然这会给一些人机会去寻找法律空隙,故意为或不为一些行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法律总是有所取舍的,加拿大的法律以“人”的权利为先导,坚持程序正义才能保障实体正义,虽然程序冗长,但与其保护的利益相比加拿大的法律有所抉择。而对于中国的相关情况,加拿大法官无论是在对赖昌星难民资格的认定还是遣返程序的风险评估报告的审议中都透露了对中国法治的不信任,在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的法官Yves de Montigny在判决书中,他多次引用了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低于了国际标准,同时他还对中国可能的酷刑的表示了担忧。在判决书的最后Yves de Montigny法官说到:“在本案中,我看了风险评估报告所做的决定,觉得虽然其考虑到了很多理由,但我认为其对酷刑的风险评估不足。”②以此作出判决,风险评估报告不充分,遣返令无效。酷刑是加拿大法官最为担心的问题,虽然我国是《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成员国,也声明不会使用酷刑,但其对我国的履约产生了质疑,这是对我国法治的最大的不信任,认为我们会不遵守“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判决中也探讨了有关死刑的问题,但Yves de Montigny法官也说了,他相信中国政府的诚信也不怀疑外交昭会所作的承诺,这并不是认定风险报告不充分的理由。而我也认为死刑的问题对引渡双边条约的订立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美国作为发达国家的最有力的代表有些州也并未废除死刑,但其与他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当成熟的引渡机制,可见死刑并非不可逾越的。而我国与西班牙的双边引渡条约起了很好的示范,在条约中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此条款可以平衡双方的要求,达成共识。要完善我国的引渡制度,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外国对我国法治的信任,让外国了解了我国的法治,相信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也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使正义得到伸张,这样我国与他国无论订立是双边还是多边的引渡条约都是水到渠成之事了。

  中国要想建立起外国对中国法治的信任,应更加注重程序的公正与公开。我国现在的各项法律依然有不足之处,要想大规模修订法律立刻达到国际要求的相关的标准绝非几年之事,但至少,我们应该做到对于现行法律的规定要严格的执行,如果少一些“躲猫猫”事件,在逮捕、关押嫌疑犯时多一些透明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条款能够落到实处,少一点政治干预司法,那么想要建立外国对我国的法治的信任也就不是那么难了。然后一步一个脚印,减少死刑的规定,完善劳动改造制度,提供嫌疑犯的救济途径,制定相关措施保障司法独立。由于公开,所以了解,由于了解所以认同,因为认同产生信任。

  当说起中国五千年文明历史,我们会无比自豪地挺起胸膛,而同时,在我们的身后,也套上了深重的枷锁。当世界日新月益飞速变化时,我们闭关锁国以天朝上国自居,当法治的理念在全世界掀起巨浪时,我们的民众还跪在高高地衙门下高喊着请老爷为民做主,当世界在各国的眼中变得越来越小时,中国还被称为神秘的东方。30年的改革开放,50年的法治进程,中国正在向世界展现自己的新形象,但传统的思想,发展中的问题层出不穷。如果能够少一些秘密,多一点公开,少一点枉法裁判,多一些秉公执法,法治的信任也就不会那么难以实现,而国家与国家的引渡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注释:

  ①熊安邦.赖昌星“难民”案的法律分析.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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