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德国的时事政治论文
德国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四大经济体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民具有极高的生活水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有关于德国的时事政治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有关于德国的时事政治论文篇一
二十世纪的德国债务
二十世纪,德国遭受了两次战争,经历了痛苦的重建过程;还经历了国家的分裂和统一,1949年被分为东德与西德两个国家,1990年,东德与西德实现了统一。统一后的德国虽然小于1914年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德意志帝国,但它再次成为欧洲版图中最大的国家,成为欧洲经济中最重要的国家。分析,对于我们重新认识今日的德国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凡尔赛条约》和战争赔款
所有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国家都无法仅仅依靠税收来为巨额的战争支出融资,每一个参战国都在不同程度上求助于印钞机和借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所有参战国都发生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在西线,战斗最激烈的法国和比利时,它们的农场和企业都遭受了严重破坏,它们要为士兵和他们的家庭提供抚恤,这意味着巨额的金融债务。
这就是1919年的《凡尔赛条约》(Treaty of Versailles)要求德国进行战争赔款的背景。当时德国还面临一个特殊困难,协约国可以使用美国贷款为其战争支出融资,有些美国贷款是通过英国和法国间接进行的,即英国和法国向美国借款,然后再向其他协约国提供贷款。德国的战争债务则不同,轴心国成员都比德国更为贫穷,迫使德国不得不扮演金融家的角色,所以,德国的战争债务是内债,即德国政府欠德国人民的债务。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大多数欧洲战争结束时,战败国都会向战胜国赔款。例如,拿破仑战争和普法战争结束之后,法国都支付了战争赔款。在一战期间,各参战国人民都忍受了巨大的痛苦:物价上升、税收增加、食物短缺。参战双方的政府都向本国人民保证,在战争结束后,对方将会补偿损失。因此,在《凡尔赛条约》第231条款中,协约国宣称德国要承担战争的金融责任,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即协约国并不要求德国立即付清全部赔款——战争赔款被当作德国的一项债务。
当时,赔款义务是有争议的。时至今日,关于战争赔款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欧洲战争的战败方通常向战胜方支付赔款,德国并不是接受了一个没有先例的协定。而且,“战争罪”(“War guilt”)条款,即《凡尔赛条约》231条款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要为赔款提供充足的理由。协约国强调,德国及其盟国要为协约国政府及其国民遭受的全部损失负责。
很多人反对《凡尔赛条约》的赔款条款,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反映在凯恩斯的著作中。很多人都是从凯恩斯的著作中读到了德国赔款问题,好像他是一个不带偏见的观察者,事实上,凯恩斯是参加和平大会的英国代表团的顾问,当时他的观点并未被大会采纳,后来,他一直反对《凡尔赛条约》的赔款条款。
关于赔款的很多讨论都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伦敦赔款支付计划”(1921)给德国出示的票据是1320亿马克,德国政府将偿还价值500亿马克的两类债券(被称作A债券和B债券)。赔款委员会被授权发行C债券来偿还其余部分,但是,在赔款委员会认定德国经济能够承受这一额外负担的情况下,才要求德国偿还这些债券。C债券具有政治意义,但没有人指望这些债券能够被发行或偿还。
这一赔款义务与其他国际债务基本相同,德国政府必须通过征税来筹集资金;这一债务不同寻常的地方是德国不知道它是否必须偿还C债券,同时,德国认为,它也许可以不必足额偿还A债券和B债券。美国关心的是德国赔款是否能够偿还它曾经给英国和法国的贷款。尽管英国是《凡尔赛条约》的签署国,但它很快失去了对赔款的热情,到1922年,只有遭受损失最大的法国和比利时还在坚持战争赔款必须支付。
凯恩斯关于赔款问题的著作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凯恩斯所言与历史事实并不相符。凯恩斯宣称,赔款要求远远大于德国的承受能力,其结果很可能摧毁德国乃至欧洲经济。但这样的事情并没有发生,德国从未足额偿付A债券和B债券。赔款义务给德国经济造成的破坏仅仅来自赔款总额的不确定性。
凯恩斯强调的第二件事情具有经济学意义,但与这段历史没有关系。A债券和B债券的偿付金额被确定为每年20亿金马克,另加德国出口价值的26%。最初的金额是通过估计德国的偿付能力确定的,至少考虑了转换能力。后来的两次,以及与赔款有关的贷款计划——1924年制定的“道威斯计划”(Dawes Plan)和1929 制定的“扬计划”(Young Plan)——都大大减少了这一数额。凯恩斯担心德国人如何能够把征税所得到的马克转换为支付赔款所需要的法郎和英镑。
不幸的是,货币转换问题主导了关于赔款的经济学研究,但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德国本来可以通过将其生产性资产转移到法国人名下的途径来向法国赔款。这个方法在政治上看似不合理,在技术上却是可行的。这也说明了关于赔款争论中转换问题的重要性。
二、两次战争之间的债务
为了稳定德国经济,协约国成立了以当时的美国预算局主席查尔斯·G·道威斯名字命名的“道威斯委员会”。1924年4月,道威斯委员会提出了一个新方案,即筹集一笔大约8亿马克的国际贷款,用来稳定德国经济,同时,重新安排了赔款支付计划,减轻债务负担。“道威斯计划”还把德国国家银行(REichsbank)即德国中央银行置于国际监督之下。此前,迫于政治压力,德国国家银行曾经大量印制货币。强化德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为了使债务人相信,德国不会再次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当时恢复德国经济需要大量的私人贷款,而低通胀是获得私人贷款的关键。“道威斯计划”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是把付款问题与货币转换问题相分离,即要求德国政府通过增加税收来支付赔款,同时把货币转换的决策权交给了协约国的一个机构。
“道威斯债券”以相对小的面额分成几个部分发行,投资者可以购买美元、英镑、瑞士法郎等不同币种的记名债券,并且用这些货币进行支付。这使得该债券对中小投资者更具吸引力。“道威斯债券”的美国部分中所包含的黄金条款成为战后的一个严重问题。如果一笔贷款包括黄金条款,意味着借款人承诺偿还的美元数额与债券发行时相应数量的黄金等值。在“道威斯债券”发行的时候,1美元等于1/20盎司黄金,1000美元债券等于50盎司黄金。
事实上,“道威斯计划”实施顺利,部分原因是国际贷款大量流入,这些贷款主要来自美国,很多美国银行受赔款问题解决的激励而提供贷款。但是,到了1928年,代表协约国监督赔款支付的帕克·吉尔伯特担心德国政府的财政问题,于是,在1929年召开了以欧文·扬为主席的另一次协约国大会,制定了“扬计划”。“扬计划”包括了另外一笔贷款和赔款支付的短期减免,明确了德国必须无条件支付的总额。
1930年的“扬债券”与“道威斯债券”一样,也是分为几个部分发行的。但与“道威斯债券”不同的是,“扬债券”的每个部分都附有黄金条款,即德国政府同意按照1930年的瑞士法郎、美元等货币的黄金含量,支付与之价值相等的货币。这些黄金条款是多余的,二十世纪30年代“大萧条”出现之后,一些国家正在考虑放弃金本位制度。“扬贷款”推动了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方便了各国中央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国际清算银行最初的任务是处理与“扬债券”有关的清算业务。
德国人希望利用“扬计划”来减少协约国的赔款要求,但事与愿违。为了付款,德国人必须增加税收,并把收入转换成外国货币。“扬计划”仅仅持续了一个很短的时期。1931年6月,美国胡佛总统提议,所有的战争债务和赔款都延期一年,而到了1932年6月,赔款债务被取消了。
三、德国各州发行的债务
《魏玛宪法》强化了德国联邦宪章,在二十世纪20年代,德国的每个州都拥有较大的财政自主权,包括在国内外市场发行债券的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发行债务和赔款显然是联邦政府的任务,联邦政府最初并不直接控制各州政府借债。到二十世纪20年代末,德国州政府的借债已经十分庞大了。
战后,德国政府试图利用当时的税收体系下无法持续的养老金和州政府薪水换取社会稳定。州政府支出的全部收入比例从原来的14.5%提高到24%。这个问题出现在联邦层面和几个州(包括最大的普鲁士)。地方政府借款的主要目的是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条件,改善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
1932年,洛桑会议正式解除了德国的赔款义务,但是,其他债务将继续保留。1933年,在纳粹掌握国家权力之前,德国就已经采取措施限制对外债的偿付。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不同,德国难以放弃金本位制度,因为马克过度贬值不利于其国际收支平衡和偿付外债。
在二十世纪30年代,德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减少对外国人所持有的债券的偿付,有些甚至禁止转换支付,即债券持有者将收到马克,政府却禁止将这些马克兑换成为另外一种货币。其他债券持有者收到的是代表为支付利息的新债券。到二十世纪30年代末,德国政府停止对绝大多数外债的偿付,并禁止向私人债权人偿付外币记名债券。
拖欠的代价十分巨大。拖欠“道威斯债券”、“扬债券”以及两次战争之间的其他债务影响到了众多投资者,由于这些投资者主要集中在美国,造成二十世纪30年代美国与德国的关系恶化,以及1953年的债务清算。
四、战后债务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德国被分成了四个占领区,分别由英国、法国、美国和前苏联管辖。占领者要负责占领区内平民的生活供给。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占领者有权将此类援助当作被占领国政府的债务,并希望在该国主权恢复之后得到偿还。美国和英国的支出远远超出了基本生活需要。
马歇尔计划提供了第二批贷款。马歇尔计划是在1948—1951年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生产设施的投资,来促进经济长期增长。马歇尔计划包括了大量援助,有些援助是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的。
五、伦敦债务协定
二战后,德国和西方占领国都在考虑如何解决德国巨大的外债问题。在这些债务中,有一部分是战后援助,大部分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债务。1949年,英国、法国和美国把三个占领区合并成了联邦德国,这三个国家坚持德国恢复主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解决其外债问题。为此,债务国各方在伦敦召开会议,并于1953年签署了伦敦债务协定。
德国人有他们自己的理由来处理与外国债权人的关系。德国经济一直依赖出口,并急需外国资本流入来发展工业。二十世纪30年代的债务拖欠将德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关系复杂化,从而使得额外的私人贷款几乎成为不可能。债权人利用他们的政治力量阻止从德国进口商品,以迫使德国偿债,而且没有人愿意向一个信用如此糟糕的国家提供新贷款。解决债务问题不仅是对德国过去的清算,也是德国实现与世界其他国家关系正常化的前提条件。
西德阿登纳承认,德国应该负责解决绝大部分,但并非全部的德国外债。第一,德国负责偿还两次大战之间在德国发行的全部公债,包括中央政府、若干个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以及拖欠其他国家政府和私人的债务。第二,联邦德国承认德国的私人债务人所欠的债务。关于私人债务,德国政府不承担偿还义务,但要建立一个机制来确保偿还,这些债务必须被包括在整个 计划之中,因为私人债务的偿还会影响德国的货币转换能力。第三,德国承认德奥联合时期奥地利政府所欠下的债务。第四,联邦德国承诺偿还占领区治理与救援计划和马歇尔计划下的预付款。
德国并不是第一个拖欠外债的国家,但其偿债情况非常复杂。德国被分裂了,第四个占领区一度成了苏联的傀儡国,没有参加伦敦协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希望西德居民承担全部债务,他们并不关心在1928年欠他债务的城市属于英国占领区或苏联占领区。但是,要求两个继承国中的一个国家承担全部债务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一些欠债人已经不存在了。例如,普鲁士已经解体了。其部分领土在战后被划分给了波兰和苏联,大部分在东德境内,谁来承担普鲁士的债务呢?
签署伦敦协定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德国的实际付款不会影响到德国人民的短期福利和长期建设。实际上,伦敦协定是长期谈判的结果。为伦敦协定铺平道路的是以下两项决定:一是美国决定免除因战后援助产生的绝大部分债务。这等于免除了许多占领区 管理和救济计划债务,并把绝大部分马歇尔计划援助变成了无偿援助,从而给其他债权人留下了更多资源。但是,美国的决定也是一项 政治策略,也同样取得了成功:美国减少了自己的债权,迫使法国和英国减少它们的小得多的债权,也迫使私人债权人做出让步。
二是改写了最初的很多贷款条件。由于“扬计划”和“道威斯计划”的美国部分都附加有黄金条款,当1933年美元贬值时,美国国会通过了关于废除所有国内信贷契约中黄金条款的法律。但是,这条法律对于在德国发行的债券无效。一些欧洲国家的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伦敦债务协定达成了一项妥协,把原来的黄金条款看作美元条款,绝大多数债券的债权人按照美元条款得到支付。这个决定减少了德国人支付的数额,也保护债权人免于通货膨胀的损失。这样,比利时债券持有者所遭受的损失等于美元的实际价值损失,而不是他们自己货币的价值损失。
1953年的伦敦协定覆盖的战前债务共计135亿马克,其中,77亿马克是公债。拖欠的这些债务的利息为26亿马克。因此,战后债务大约是162亿马克。协定把战前债务减少为大约75亿马克,战后债务减少为70亿马克。德国政府同意偿付的总额是110亿马克,其中,40亿马克是战前债务。另外的35亿马克由私人分担。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债务总额大约减免了50%。
伦敦协定还把支付期限大大地延长了,1953—1958年只支付利息。拖延本金支付是为了给德国更多的休养生息时间,而且可以使德国对以色列的赔付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从1958年开始,德国必须每年支付7.65亿马克的债务。1953年,德国应付利息为5.67亿,小于德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盈余7.08亿马克。当德国 经济起飞时,出口越来越多,贸易盈余越来越大。
1968年,德国的贸易盈余达到了184亿马克,债务支付变得越来越容易了,到二十世纪60年代,有些贷款得到偿付,且伦敦协定的绝大部分在二十世纪70年代全部得到兑现。1983年,当伦敦协定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到来时,所有款项都如期支付了。
德国人在讨论如何支付伦敦债务协定的同时,也在讨论如何处理更为严重的“债务”,即纳粹政权给犹太人造成的灾难。纳粹屠杀了数百万犹太人,包括德国公民,很多人被剥夺了财产,沦为了苦役。参加伦敦债务谈判的阿登纳和其他德国领导人承诺,出于道义考虑,德国应该向以色列和犹太人做出赔偿。
当以色列于1953年第一次向同盟国政府提出赔款要求时,要求赔付的总额是15亿美元。阿登纳表示,无论多少赔款都不能弥补纳粹犯下的罪行,德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15亿美元的赔款要求。其中,10亿美元直接支付给以色列,另外5亿美元偿还给“犹太人向德国索赔大会”。
六、德国统一
根据伦敦协定的第25条,如果德国统一,签署协定的各方将会以多种方式调整计划,包括允许德国把“道威斯计划”和其他战后贷款的应付返息延期到德国统一。这个条款的逻辑是双重的:一是在政治和道德层面上,当德国分为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时,让西德人民独自偿还整个国家的债务是不恰当的。二是这个机制以一种恰当的方式,按照德国偿还债务的能力规定其赔款数额。伦敦谈判的参与者对赔款附加条件感到不安,在某种意义上,这正是二十世纪20年代的情形,当时一些德国人希望逃避赔款,另一些德国人反对债务减免,反对为赔款附加任何条件,他们提出,德国必须证明自己是一个值得信任的债务人。
围绕伦敦债务协定的意外事件非常具有讽刺意味。在签订这个协定的时候,德国统一意味着德国的偿还能力提高,因为拥有农场和工厂的东德能够支付部分旧债务。而1990年,当两德统一时,东德经济已经到了崩溃边缘,它带来的并不是偿还旧债的资源,而是沉重的 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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